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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反訴人):
住所:
電話:
被答辯人(被反訴人):
住所地:
電話:
風險提示:
一份嚴謹?shù)拿袷略V訟答辯狀,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屬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寫民事訴訟答辯狀;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轄;再有就是檢查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是否有誤;此外還應該注意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問題。在明顯存在上述問題時,不要急于答辯,答辯時在答辯中明確提出異議,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對方“敗訴”。
反訴被告反訴與原告簽訂商鋪轉讓協(xié)議的糾紛一案,作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鋪轉讓協(xié)議書》。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______元
3、反訴的訴訟費由反訴原告自行承擔。
風險提示:
制作民事答辯狀時,應當圍繞原告在民事起訴狀中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無證據證明的”事實。進而有取舍地闡述對自己有利的,及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在一些雙方當事人存在“混合過錯”或都有違約行為的案件,答辯人更應當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從而達到以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相抗衡。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一份《商鋪轉讓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原告以本人的名義將商鋪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被告,被告按約定當即支付______萬元轉讓費給被告,剩余轉讓費按月支付。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fā)現(xiàn)(從轉讓商鋪所有權人北理工學校了解到)原告沒有相應的轉讓代理權,被告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根據《民法典》第48條第1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該合同對被告不發(fā)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擔責任,所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鋪轉讓協(xié)議書》為無效協(xié)議。反訴被告就多次找反訴原告協(xié)商,要求撤銷協(xié)議,返還轉讓費,但反訴原告不同意,必須強買強賣,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決,但被原告搶先一步,為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現(xiàn)被告反訴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______元。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商鋪轉讓協(xié)議書》,是無效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應解除協(xié)議,返還原告轉讓費。因此,請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訴被告人的意見為謝。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