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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
性別:
身份證件號碼: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方式:
鑒于甲方在乙方任職,并獲得乙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甲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后保守乙方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秘密信息
1、雙方確認,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它商業秘密,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它商業秘密,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甲方應當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注冊、登記等,協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知識產權。
2、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乙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技術秘密或其它商業秘密,甲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乙方申明。經乙方核實,認為確屬于非職務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識產權,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第二條 對秘密信息的保密
1、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乙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2、乙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甲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于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它商業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機密性。
3、乙方保證除非為了甲方項目的工作需要交流此種秘密信息外,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以任何方式,無論口頭、書面,還是磁盤、通信網絡等介質向任何其他方,包括個人、公司、商社、其他經濟組織等泄露秘密信息。
第三條 禁止非法使用秘密信息
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諾,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乙方的其它職員)知悉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它商業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
第四條秘密信息的停止使用
1、雙方同意,甲方離職之后仍對其在乙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它商業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2、在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及終止或解除后,一旦甲方要求,乙方應隨時將從甲方及甲方項目獲得的一切資料文件及其復制件歸還甲方或進行銷毀。
第五條保密期限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1、雙方同意本協議規定的保密期限為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年內有效。
2、在保密期限內,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或甲方關聯公司離職,仍須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乙方認可,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在支付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乙方離職后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賠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譽損失、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以及調查費用和訴訟費用、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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