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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的人員具有針對性,不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部門經理、普通員工等無需承擔此義務。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會接觸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并可能會為甲方創造保密信息; 甲方對上述保密信息有保密要求,而且乙方也愿意對其接觸或創造的保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故此,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對其從甲方獲悉的或乙方為甲方創造的保密信息的保密等事項達成共識,共同遵守,簽訂以下競業禁止協議:
第一條 競業禁止
本協議所稱競業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許經營合同》(或《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與特許系統相競爭的業務,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參與競爭的行為:
1、乙方因執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職責或完成甲方所指派的工作任務,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一切合法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為職務成果。該等職務成果的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均歸甲方所有,乙方應當積極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但不限于:及時提供甲方所需的配合、協助和支持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該等職務成果的知識產權。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內利用乙方的業余時間和甲方以外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書面申報。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于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識產權。乙方沒有向甲方書面申報的,推定其屬于職務成果,其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均歸屬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對該等成果進行使用、許可、轉讓和/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用。即使日后證明該等成果是乙方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保密信息的表現形式,可以是有形或無形的,也可以是口頭、書面、繪圖、電子或其它形式的。
3、本協議中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用權、商業秘密權以及為現行法律規范所認可的其他知識產權。本協議中所稱的“關聯交易”,是指:乙方與乙方(和/或乙方之親屬)參股、入股、任職或者 擔任顧問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經濟體進行交易。
4、本協議中所稱的“任職”,以乙方從甲方領取工資為標志,并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為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第二條 禁止期限
競業禁止的期限為合同履行期間。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只限制在職期間,只針對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若是要限制離職人員,需要在員工離職時,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約束其跳槽到競業公司產生糾紛。 但建議在員工開始接觸商業秘密時就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為大部分離職原因都與企業有矛盾或是為了追求高薪待遇,離職時是比較難與其簽訂的,應提前做好風險防范。
第三條 禁止行業
1、乙方保證在甲方工作期間,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規章制度。對于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事項,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于甲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以保持其機密性。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違反甲方制定的保密規章制度的,視為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之行為。
2、保密信息是有價值的商業秘密。除為執行乙方在甲方的工作職責或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所必需外,乙方不得對該保密信息加以編輯、復制、備份、刪除、修改、銷毀、發表、披露、傳播、傳授、轉讓或做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利用或處分。
3、乙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的存在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4、若乙方在甲方任職前已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承擔保密義務(簡稱:在先保密義務),并且該在先保密義務在乙方開始在甲方任職時尚未結束的,則乙方在為甲方任職期間,不得將該在先保密義務下尚處在有效保密期內的保密信息用于對甲方的服務,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向權利人支付的賠償款、向政府部門支付的罰款,等等),應由乙方賠償給甲方。
5、乙方在為甲方任職期間,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保密信息并將其用于對甲方的服務,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向權利人支付的賠償款、向政府部門支付的罰款,等等),應由乙方賠償給甲方。
6、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甲方對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的保密信息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時開始,到該保密信息由甲方公開或該保密信息已合法向社會公開時止。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乙方離職之后(自離職之日起)仍應對其在接觸、知悉的屬于甲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承擔同在甲方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
7、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保密信息及其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若記錄著保密信息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則視為乙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甲方。甲方要求乙方返還或銷毀這些載體的,應給予且只須給予乙方相當于載體本身(不含其中記載的內容)價值的經濟補償。
第四條 禁止地域
乙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地域范圍,包括乙方參與本協議規定的競業禁止行為時,總部特許經營系統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以及已經簽署《特許經營合同》正在籌備經營的省(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
第五條 補償
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中 為基本工資, 為乙方履行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所支付的費用。甲方另外支付給乙方的獎金和期權價值的30%也為甲方為乙方履行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所支付的費用。除前述保密及競業禁止費用外,乙方不再要求甲方再支付其他任何款項及費用。
第六條 支付
給予乙方的補償,應當按月(季)支付,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指定的時間到甲方財務部門領取補償。甲方不按時支付的,乙方應當向總部申訴,總部應當在_________個月內予以解決;超過期限仍未解決的,乙方不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否則,不得免除乙方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
風險提示:
單位對競業禁止人員不需要支付補償。若是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則員工離職后要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以已經支付過所謂的“競業禁止補償金“為由拒絕支付補償金。更不能將其在職期間獲得的保密費當做是對競業限制人員離職后的補償金。
第七條 返還、銷毀和移交
1、乙方應當于離職時,或者于甲方提出請求時,返還或銷毀其從甲方獲悉的保密信息及其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