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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有且只有夫妻兩人做為股東的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俗稱“夫妻公司”),其實際控制人有且只有夫或妻中的一人,那么“夫妻公司”能否視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很多管理者把心思全都放在生產經營上,忽視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殊不知,其中大有文章,公司大可通過章程來確保企業利益,防范風險,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簽訂代持股協議時,對于各項條款如果未加仔細考量,雙方權利義務未予明確,所涉及的法律風險未加防范,又或者缺乏合適的違約條款……代持股協議處處是“坑”,實際股東如何有效“防坑”才能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創業者)一開始就把主權讓出去,60%給出去,再偉大的企業也做不下去;我(創業者)只要把事情做起來,這個股份多少不重要,這是錯誤的,凡是不以股份為目的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合伙協議》的簽訂關系了整個創業過程的的運行,出資情況、收益分配,責任分擔,權利義務,退伙入伙、糾紛處理方式等,依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容易確定各方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便將來真地發生糾紛,不至于無據可依。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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