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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3)爭議處理時審查的內容有所不同; (4)合同中用人單位的主體權利不同。
在社會實踐中,不少企業為了減輕自身的法律責任,不肯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當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情況下被辭退該怎么維權呢?今天,小編就帶大家好好了解。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為:
雖然我國立法體諒用人單位的艱難困境,允許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但法律還是需要保持平衡,不能任由企業掌控裁員的自主權,因此,法律對裁員的條件做了限制性規定。
所謂的“新勞動法”也就是《勞動合同法》,其對于辭職及賠償的規定有: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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