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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下述六種禁止用人單位利用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中,在勞動關系中公司和員工的地位是不對等的,總認為領導不高興了想開除誰就開除誰,但事實上法律并未賦予公司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一定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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