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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以與被告石某某已經和好為由提出撤訴,其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原告邵某與被告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秋化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明紅,被告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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