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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其生產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學校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見,我國允許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但勞動合同的變更需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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