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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以按照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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