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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于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
股權激勵協議中:公司與激勵對象的權利義務如何協商?保密條款是否需要設置?激勵對象收益如何約定?一旦激勵對象辭退離職,公司又該采取怎樣的措施使得損失減到最???其中的風險又該如何防范?
轉讓方放棄管理權和分紅權向受讓方收取固定收益?這樣“特殊”的條款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是否有效?不徹底搞明白下一個被坑還得倒貼錢的就是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法發(9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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