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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不僅保障了創業者在合作經營中權利義務,更是為今后雙方達到“共贏”奠定了基礎。那么一份權利義務明確,內容條款完善的合作協議如何設計呢?違約責任又該如何規定?一旦發生矛盾,合作雙方又該如何解決?
簽訂代持股協議時,對于各項條款如果未加仔細考量,雙方權利義務未予明確,所涉及的法律風險未加防范,又或者缺乏合適的違約條款……代持股協議處處是“坑”,實際股東如何有效“防坑”才能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股權激勵方案在實施期間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股權激勵對象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前景與發展,股權激勵對象應如何圈定?圈定過程中有哪些常見誤區?如何評價一個對象是否應該用股權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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