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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新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有關政策銜接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fā)了《公告》,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有關收入調整了適用的應稅所得項目,從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會預先做出可根據(jù)工作需要隨時調整崗位的約定,但實際調整崗位時還是經常引起勞動者的不滿,引發(fā)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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