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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以與被告石某某已經和好為由提出撤訴,其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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