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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chǎn)品質量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溫州官員黃某為替“情人”吳某與杜某做媒,二人婚后育有一女。杜某去年發(fā)現(xiàn)其女并非自己所生,系黃某親生骨肉,事后黃某被開除黨籍。
未成年工指的是已滿16周歲但是不滿18周歲的人,在民法上,這一階段的人還屬于未成年人,如果能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這類人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生產(chǎn)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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