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合同法”到底錯在哪?(梁慧星教授文章讀后記)
發表于:2013-02-05閱讀量:(4922)
讀了梁慧星老師最近整理后發表的“2009年3月9日下午在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的四川代表團會議上的發言”,頗受啟發。文中談及對引起舉國重大爭議的“勞動合同法”的分析,有些獨到見解,引人深思。
我本人旅居美國期間,曾與一家美國公司簽過“勞動合同(Employment Agreement) ”。比較一下我們中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后,竟發現中國的勞動合同法的有些規定比美國的類似法規還“發達”、“嚴苛”和”超前“。在美國這樣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非但沒有所謂“無固定期限合同”,也沒有強制雙方簽訂書面合同,雇主雇員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甚至也可以“Without any reason" (無需任何理由)。我懷疑,中國勞動合同法制定者們從一開始就把自己當成了“勞動者”的神圣代言人了,他們試圖用手中的指揮棒在驅趕著雇主、雇員們“統一行動”,“步調一致才能得勝利”。最后還是行政手段那一套,他們忘了勞動合同也是一類“民事合同”,并不是當年的那個“經濟合同”。即便立法者有試圖注入行政強制性保護“弱勢群體”的善意,但客觀效果非常令人擔憂。
我贊成梁慧星教授的基本看法,應當明確勞動合同的民法特征,尊重契約自由平等自愿的市場經濟鐵律。我認為,有些強制性的勞動法律規范(諸如最低工資標準、休假、津貼、罰則等),不宜過急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可以將來視國家與地方的具體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福利保障體系等)通過其他勞動行政管理法規加以逐步完善。急于求成、拔苗助長、整齊劃一的方法,只能是“欲速則不達”,到頭來,真的像人們評價的那樣,這部法律最終變成雇主和雇員“雙輸不雙贏"的法律。
梁慧星教授文章的原文是:"勞動合同法:有什么錯?為什么錯"?原文比較長,為方便讀者閱讀理解,我將其要點編輯如下:
1、為什么常委會匆忙啟動執法檢查?勞動合同法2007年頒布,2008年生效,實施尚不滿一年,常委會就匆忙啟動執法檢查。是因為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在社會上引發了爭議。
2、常委會工作報告如何能夠使人信服?我們有理由期待,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對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的結果,有個明確的交代。這部法律有無錯誤之處,有無欠當之處?存在哪些障礙其貫徹實施的問題?如果法律本身存在錯誤或不當,則應當如何予以補救?常委會工作報告均避而不談。如何能夠使人信服?
3、為何要片面夸大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常委會工作報告將勞動合同法定位在"民生"立法,有將勞動合同法誤解為"勞動者權益保護法"之嫌。勞動合同法屬于民事法律,是現行合同法的特別法。因此,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違約責任的追究,應當遵循現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及總則性規定。片面夸大勞動合同的特殊性,否定勞動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共性,背離合同法基本原則和總則性規定,將勞動合同法混同于勞動者權益保護法,無視勞動合同法的民事法律性質,是勞動合同法的錯誤根源。
4、為什么不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立法目的",僅僅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對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只字不提。可見,勞動合同法無視企業的合法權益,忽視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源于"立法目的"之偏頗。勞動合同法立法指導思想誤將勞動合同法混同于勞動者權益保護法。不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國民經濟難于健康發展,所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必定落空!
5、為什么要忽視我國企業的復雜性?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工業生產的現代化程度不高,存在著復雜多樣、千差萬別的企業形式和經營形式。遺憾的是,勞動合同法沒有注意和重視這一點,例如,一律要求簽訂書面合同,追求長期限的合同,以為合同期限越長越好,對解除合同的權利嚴加限制,甚至強制簽訂所謂無固定期限合同,等等。常委會工作報告說,"規模以上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93%",而"服務業、建筑業以及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正好說明勞動合同法未注意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形式的企業之間的差別,搞一刀切。
6、為什么要無中生有地照搬照抄西方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一節規定的"集體合同",是盲目照搬西方的、不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的法律制度。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的制度基礎,是西方國家所謂獨立工會制度和集體談判制度。怎么能夠設想,像西方國家那樣,由全國性工會與全國性企業主協會進行集體談判,由行業工會與行業企業主協會進行集體談判,由企業工會與企業主進行集體談判?怎么能夠設想,像西方國家那樣,允許工會動不動就發動企業罷工、行業罷工和全國大罷工?
7、法律準許訂立無期限的合同嗎?勞動合同由傳統民法上的雇用合同發展而來,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必須有期限。法律不允許訂立無期限的合同。未約定期限的合同,被視為當事人雙方隨時可以解除的合同。其實質是,企業取得對于勞動者的勞動能力的支配,勞動者必須按照企業的指令進行勞動。有鑒于此,現代民法絕不允許訂立無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了期限,即使期限未滿,當事人雙方亦有權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關于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不僅在法理上是錯誤的,也是與現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相抵觸的。
8、為什么一律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現行合同法第十條規定,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法律法規要求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按照現行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即使法律法規要求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如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則該合同成立。我們看到,勞動合同法片面強調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夸大合同書面形式的意義和作用,否定合同的口頭形式,不考慮各種企業的差別,一律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甚至動輒對未及時訂立書面合同的企業施加"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第82條第1款)勞動合同法這樣對待合同的形式,不僅在法理上是錯誤的,也是與現行民法通則和現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相抵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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