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認定
發表于:2013-02-05閱讀量:(485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2年9月1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那該解釋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過錯以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責任又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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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借用機動車責任主體認定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機動車所有人過錯又是怎么認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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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連帶責任
(一)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發生交通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
1.當事人有權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2.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并被多次轉讓的其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具體分以下情形:
1、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五)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由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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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原則上: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確定責任主體,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例外情形: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即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責任。
四、被多次轉讓且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被多次轉讓且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發生交通事故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六、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七、與道路有關責任主體
1、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原則上: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例外情形: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2、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3、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八、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有以下情形:
1、因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機動車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機動車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機動車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機動車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機動車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機動車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明知機動車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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