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婚內協商人工受精方式育子,離婚時男方可否拒絕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
發表于:2013-02-19閱讀量:(2887)
案情:甲女與乙男婚后一直沒有孩子,于是商量通過人工受精方式生育,后甲經過人工受精生得一子。因為性格不和,甲乙爭吵不斷,于是甲乙決定離婚。甲要求孩子歸自己,乙每個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乙認為兒子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不承擔撫養義務。請問:乙可否拒絕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
解答: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通過人工受精方式獲得孩子是甲乙兩人在婚姻期間共同協商同意的,生出來的孩子應視為甲乙的婚生子女。在離婚時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乙不可以拒絕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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