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戶外廣告位租賃合同以個人名義簽訂是否適當?
發表于:2013-03-21閱讀量:(2750)
案情:A公司欲租賃一戶外廣告位,用于公司產品的宣傳。為節省成本,A公司欲以其他個人的名義訂立戶外廣告位租賃合同。請問:A公司以個人名義簽訂是否適當?
解答:不適當。
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二)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三)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具有相應戶外廣告媒介的使用權;(四)廣告發布地點、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六)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繳銷《戶外廣告登記證》,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北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第十條 也規定,申請利用戶外廣告陣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供戶外廣告陣地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綜上所述,若公司如果以個人名義簽訂廣告位租賃合同,可能導致無法申請戶外廣告登記,無法使用戶外廣告位置;若公司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戶外廣告登記的,則又可能出現被行政處罰的危險。若該廣告位已被其他單位進行了戶外廣告登記,公司也不可以連同廣告位一起租用該登記證。
本案中,A公司以個人名義簽訂租賃戶外廣告位合同是不適當的,可能導致無法申請戶外廣告登記,無法使用戶外廣告位置;若公司借用他人名義進行戶外廣告登記的,則又可能出現被行政處罰的危險。若該廣告位已被其他單位進行了戶外廣告登記,公司也不可以連同廣告位一起租用該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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