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過期的廠房租賃合同有效嗎?
發表于:2013-03-21閱讀量:(3717)
案情:甲承租乙的廠房,已租賃使用了三年多,但雙方僅在承租廠房時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廠房租賃合同,后來雙方一致沒有續簽書面合同。請問,過期的廠房租賃合同是否還有效?
解答:有效。
根據《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因此,即使原租賃合同的期限已經屆滿,若雙方繼續存在租賃關系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雙方都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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