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是否即行終止?
發表于:2013-03-28閱讀量:(3986)
案情:
張某與某飯店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的1個月,張某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與飯店續訂合同,但飯店人事部負責人提出:“要調走可以,但必須交齊后3年的培養費1200元,然后才給辦理調動手續。”這是根據飯店制定的《飯店員工須知》中“凡到飯店工作的人員至少應服務5年”的規定,2年勞動合同雖已到期,但至少還應續簽3年,如果張某不續簽,則應賠償培訓費1200元。請問:張某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若是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即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本案中,張某2年勞動合同到期后可以終止合同,飯店不得強迫張某繳納1200元培養費,也不得強迫張某續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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