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未履行廠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廠房租賃合同是否生效?
發表于:2013-03-27閱讀量:(3700)
案情:經雙方簽訂協議,甲將其承租的一處廠房轉租給乙,雙方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合同自乙支付轉讓金后生效。后來,在未支付轉讓金的情況下,乙進駐廠房清點物資設備后開始經營生產。請問:該廠房租賃合同是否生效?
解答: 該廠房租賃合同不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本案中,雖然乙已進駐廠房并開始經營生產,但是乙未支付轉讓金,所以該廠房租賃合同并沒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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