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滬首例精神病強制醫療案判定
發表于:2013-04-03閱讀量:(3055)
男大學生持刀欲強奸女子未果 作案時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
日前,黃浦區法院判決對被申請人周某予以強制醫療。本案是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增設強制醫療程序后,本市首次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作出強制醫療決定。
周某系本市一所高校的學生,去年12月7日,其尾隨被害人至該校女廁所內持刀欲強行奸淫被害人,未遂后搶走被害人手機一部并逃逸。公安機關于次日將周某抓獲。經鑒定,周某在案發時屬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黃浦區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被申請人周某實施搶劫、強奸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應對其強制醫療。今年2月,檢察機關向黃浦區法院申請對周某強制醫療。
受理該案后,黃浦區法院前往醫院會見了被申請人周某,詢問了其主治醫生。法院審理后認為,被申請人周某實施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但經法定程序鑒定,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而周某法定代理人的陳述、證人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及其摘錄的周某病史材料證明,如不對周某強制醫療,其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法院支持對周某強制醫療的主張。
[新聞鏈接]
對哪些精神病人可以適用強制醫療?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適用強制醫療需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只有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適用強制醫療。
第二,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只有經鑒定,實施危害行為時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缺乏承擔刑事責任的刑事責任能力,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強制醫療。
第三,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強制醫療的目的并非懲戒和制裁,而是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采取的保護性措施,同時也避免其繼續危害社會,因此如果其喪失了積極危害社會的能力,如已經嚴重殘疾等,就不必對其實施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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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http://law.eastday.com/dongfangfz/2010dffz/fzxw/u1a67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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