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廠房租賃合同到期,出租人可否自行收回廠房?
發表于:2013-04-02閱讀量:(4069)
案情:
A公司將其所有的一處廠房出租給甲,雙方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為3年。租賃期限屆滿后,甲未續租,且搬離廠房。請問:A公司在甲搬離后可否使用該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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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承租人沒有續租,出租人可以自行收回租賃物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和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本案中,A公司和甲的廠房租賃合同已到期,且甲未再續期,甲無權再使用該廠房,A公司可收回自行使用,對于尚未結清的租金及水電費等可通知甲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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