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租期屆滿,出租人對承租人繼續居住沒有異議,租賃合同仍有效嗎?
發表于:2013-04-23閱讀量:(4138)
案情:
連某將房子出租給柯某,租期一年。租期屆滿,柯某繼續居住,連某未表示異議。幾個月后,陳某欲租住連某的房子,連某于是要求柯某搬出,柯某以租賃合同仍有效為由拒絕。請問連某與柯某的租賃合同仍有效嗎?
解答:
有效。
根據《合同法》第236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適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又根據《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案中,由于租期屆滿,連某對柯某繼續居住沒有表示異議,因此雙方的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該租賃合同已成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因此連某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必須給柯某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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