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3-05-10閱讀量:(2334)
上海某銀行為結算票據,將面值18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通過掛號信方式郵寄給外地銀行,但掛號信由外地銀行所在商務樓的物業公司簽收后神秘“消失”。此后,上海某銀行將郵局和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萬余元費用及延時獲得票款的利息30余萬元。日前,上海二中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實際損失21371元。
【案情回放】
2011年6月1日,銀行派員至虹口郵政局,投遞1份寄往南京的掛號信。郵局接受信件后以普通掛號信標準收取4.2元郵資。6月3日,南京郵政局將信投遞到收件人所在地,大廈物業公司員工朱某簽收了包括涉案信件在內的9封信件。但此后,這封掛號信神秘“消失”。
6月17日,上海某銀行因未能獲得兌付票據款,與外地銀行聯系,得知該銀行未收到過掛號信。上海某銀行便向南京的法院申請公示催告。9月,法院判決宣告該銀行承兌匯票無效,當日這家銀行至外地銀行兌付了票據款項。
銀行認為,郵政局未按規定將掛號信妥善投給收件人,物業公司將掛號信遺失,構成共同侵權,要求它們予以賠償。而郵局則認為,郵局將掛號信交給物業公司并由物業公司簽收,郵局已完成投遞義務。物業公司認為,物業合同中沒有代收郵件的約定,代收掛號信屬無因管理行為,物業公司對信件遺失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最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承擔信件遺失后銀行調查情況、申請掛失及公示催告等實際損失2萬余元,而30余萬元利息不屬于物業公司所能預見范圍,故不應賠償。
【以案說法】
問:在這起糾紛中,郵局是否要擔責?
答:依照《郵政法》,掛號信可采用按地址投遞的方法,即向寄件人指定地址的物業管理部門接收郵件場所投遞。物業管理部門簽收信件符合業務操作要求,郵局投遞掛號信的行為符合規定,故不需擔責。
問:物業公司丟失郵件是否要賠償?
答:根據《郵政法》及《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通信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等事項并列,均屬物業管理范疇內的有關事項。物業公司通過自己的行為與銀行建立起代收郵件合同關系,即負有及時、安全地將郵件交給銀行的責任。物業公司未謹慎履行代收信件并妥善轉交的義務,遺失掛號信件,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問:物業公司賠償損失的范圍有哪些?
答:銀行未在掛號信信封上注明內裝物品,物業公司無法直接辨識出該掛號信內裝有面值18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故其對掛號信的謹慎注意義務應低于收到1800萬元票據本身的注意義務,賠償范圍應限于遺失信件的損害范圍內。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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