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租房者的優先購買權怎么解釋?
發表于:2014-05-06閱讀量:(4669)
租客想買下租住的房屋,繼續居住,但房東卻意屬他人,這個時候租客是否有優先購買租住房屋的權利?其實很多房東和租客都不清楚,房東如果要賣房應該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租客,在相同的情況下,租客是可以優先購買的。而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內只要租客未作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表示,房東就把房子賣了,甚至是要賠償的。
那很多房東會覺得很冤,我要賣自己的房子,為什么還要先通知租客?而很多租客也都不知道,原來我還享有這種權利?所以我們來看看法律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吧?
1、租客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房東要賣的是租客在租的房子,至少提前15天通知租客,讓租客決定是否購買。若租客出的條件和其他欲買房的第三方所出的條件相同,就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
比如若房東欲將房子以100萬的價格轉讓給第三人,那么租客在出價100萬的條件下是可以優先購買他正租的房子的。而在這15天內,房東是不能將房子賣出的。
但是易法通律師在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有轉租的情況下,租客與轉租客都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這二者發生沖突的,現在正租住于出租房屋的租客優先于轉租人。
2、租客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1)房子和房東和朋友等其他人共同買的,這時另一方要把整套房買了,那租客是沒有優先購買權的。
(2)房東將房屋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租客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3)房東履行通知義務后,租客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租客將喪失優先購買權。律師在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租客可以用書面通知、短信、電話錄音等證據來證明其向房東作出過明確購買的表示。
(4)如果租客沒有證據證明購房者明知道該套房產有人租住,同時房東已經將房子賣給該購房者并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此時租客就無法享受優先購買權了。不過租客仍可以起訴房東要求賠償損失。那如果遇到這種情形,房東要怎么賠償租客損失呢?
如果房東未按照法律規定通知租客或者讓租客沒有享受到優先購買權,應當對租客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責任包括租客另行購買其它類似房屋的費用與該出租房現在價格的差價。但是要注意的是,租客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該差價存在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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