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
發表于:2015-01-16閱讀量:(4043)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通常有:
追尾碰撞前車的;
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
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逆向行駛的;
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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