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1-22閱讀量:(4606)
租房一般都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可是許多人在簽訂合同時只是匆匆核對一下與房東商榷的相關信息就簽下,更有甚者竟不簽訂書面協議只和房東達成口頭協議,這種種情形都可能讓我們在不經意間掉入法律陷阱。這里為大家說說房屋租賃合同中容易忽略的一些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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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法》第215條
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隨時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在給出合理搬出時間后也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合同,口頭房屋租賃合同風險較大,且發生爭議時還需其他證據,建議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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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不超過二十年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包含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指的是單次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數次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總和可以超過20年。如果單次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超過了20年,并不是整個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期無效,即該房屋租賃合同 的租期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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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經備案也會有效
雖然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并非法定的生效要件,除非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未經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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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房屋租賃合同范本詳見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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