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院商品房司法解釋》第八條以及第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條件有: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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