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發表于:2015-03-03閱讀量:(2801)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及時公正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反復研究討論的基礎上,《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研究通過。下面是對此篇解釋的具體內容的詳解。
一、 明確租賃合同無效的范圍
《解釋》僅將違法建筑物租賃合同、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為無效。在違法建筑物范圍認定上,確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為違法建筑。
二、 適用不同民法理論處理裝飾裝修問題
裝飾裝修的處理涉及到債權和物權兩大領域,關涉添附制度、不當得利等民法理論,該類案件的處理在理論界及審判實務界均引起高度關注。《解釋》在吸收各級人民法院和學術界意見基礎上,確立了處理此類糾紛的規則:承租人擅自進行裝飾裝修,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經同意裝飾裝修,區分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一是對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區分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情形,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二是出租人是否對承租人的裝飾裝修進行補償,如何補償,要區分不同情況。合同無效時,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基于不當得利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不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的現值損失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合同解除,由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在雙方均無過錯情形下,由雙方依照公平原則分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時,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裝飾裝修的,仍需基于不當得利對承租人予以補償;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出租人取得附合裝飾裝修物無需補償。
三、 依法保護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糾紛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性質的認定,是解決該難點首要面臨的問題。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權法,并未將優先購買權規定為物權,該權利因此不具有“對世性”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民法通則〉適用意見》第118條規定,就是基于該條規定與物權法規定相沖突。本《解釋》遵循法律規定精神,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定性還原為債權,規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項規定并不妨礙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簽訂買賣合同損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主張認定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