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男子網聊被騙60萬,是否構成詐騙罪?
發表于:2015-03-05閱讀量:(3275)
近日,湖南網友網聊被騙事件,引起網友熱議。受害人是湖南一位網友鄭兵,于2013年9月底通過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一位微信名為“Luck-女神”的女子吳新。鄭兵通過微信頭像和朋友圈照片發現女子確實漂亮,心生愛慕,希望結識這位“女神”,主動與其聊天。通過微信聊天的過程,兩人關系迅速升溫,期間“女神”多次以各種理由向鄭兵索要錢財,鄭兵在心甘情愿的情況下,陸陸續續地匯給“女神”六十萬元。直至2015年2月,鄭兵終于知悉“女神”長相時,才發現自己上當了,鄭兵決定報警。那么,鄭兵在自愿的基礎上,匯給吳新幾十萬元,吳新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嗎?
一、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么情況下應當被認定為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以我們通常認為,行為人以不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欺騙的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并基于錯誤的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行為人取得被害人的財產時,行為人詐騙罪既遂。
二、吳新的行為分析
吳新用美女照片充當微信頭像的行為本身并不違法,因為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吳新將美女照片發布在朋友圈虛構自己就是照片本人,使鄭兵因此誤以為聊天對象是自己心儀的“女神”,該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欺騙行為,但吳新的行為若到此為止,仍不夠成犯罪,最多只是受到道德的譴責。但吳新并未懸崖勒馬,其利用鄭兵已經產生的愛慕之情,先后數次向鄭兵索要財物,鄭兵基于對“女神”的愛慕之情,陸續向吳新匯款,數額高達幾十萬,已經造成鄭兵巨大的損失。吳新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虛構事實,使鄭兵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吳新取得鄭兵的財產。當然,在這我們要說一種可能性,如果鄭兵在知道吳新長相后,依然基于對吳新本人的愛慕,并自愿給予吳新經濟幫助的話,吳新的行為是不夠成詐騙罪的。
三、詐騙罪的后果
根據《刑法》對詐騙罪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而吳新詐騙數額高達六十多萬,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吳新可能因為自己的行為換得長達數十年的牢獄生活。
此類事情已經多次發生,但此類報道不絕于耳,所以我們在這要給廣大網友一些建議,無論是網絡交友還是現實交友都應當謹慎,因為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騙子,而網絡中的騙子更是不計其數。所以,在交友過程中,但凡涉及經濟往來時,都應當保持十二份的警惕,請考慮再三后,再做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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