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搶劫罪出獄后再盜竊,如何追責?
發表于:2015-03-13閱讀量:(2838)
16年的牢獄生活,對于胡某來說,更像是一堂刻骨銘心的教育課。出獄后,他打算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他非常努力地工作,希望通過做出一番成績來找回自信。因為父母的期望和自己的實際情況相差太遠了,為了多賺點錢,胡某一開始還想著用自己僅有的一些錢做點小投資,但因為沒有經驗,都賠得精光。
最后,胡某被父母催得有些急火攻心,靠工作賺錢實在太慢了。要是這樣下去,自己何年何月才能結婚,完成兩個老人的心愿呢?然而,沒過多久,他又因盜竊,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聽到判決,胡棟的父母坐在旁聽席上,老淚縱橫。小編覺得有孝心是好事,但是生活還是要一步一個腳印。胡某的行為構成累犯,對此,我們來看看累犯的問題。
1、累犯的概念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2、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其一前后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其二前后都是故意犯罪;其三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再犯新罪。
(2)特殊累犯: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于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因為胡某之前犯故意殺人罪被判16年,之后再次犯盜竊罪,符合一般累犯的三個條件,所以胡某構成一般累犯。
3、累犯的法律后果
(1)對于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與此相關的還有一條,是刑法的第74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足可看到立法對累犯是持堅決的打擊態度
(3)其實還有一點,就是累犯也不適用假釋,具體是刑法第81條第2款。
綜上,我國刑法對累犯采取的是從重處罰的原則。既然改過自新,便要堅守本心。切莫一再挑戰法律權威,做出傷己傷人之事。
法律依據: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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