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3-18閱讀量:(2012)
老鷹湯,800元一份;貓頭鷹湯,680元一份……四川遂寧“魚鷹港”餐廳,將疑似貓頭鷹、老鷹的鳥類燉湯出售。近日,森林公安順藤摸瓜破獲一起非法收購、出售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特大案件,收繳野生動物47只。餐廳經營者吳某已被刑事拘留。珍稀野生動物因其數目稀少,隨時面臨滅絕的可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切莫利益熏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看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相關問題。
一、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概念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綜上,餐廳吳先生出售老鷹湯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1、《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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