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鐵籠沉尸案的法律定性
發表于:2015-03-18閱讀量:(4203)
2012年6月10日,因為巨額債務糾紛,內蒙古籍的生意人張老板在杭州鳳起路溫德姆酒店被人接走,隨后遭到非法拘禁,數月間輾轉永嘉、青田山區,最后被發急的債主和手下拋進灘坑水庫,慘遭殺害。而這個鐵籠沉尸案的主謀是當年的溫州籍“老大”胡某。昨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胡某犯故意殺人、非法拘禁罪,兩罪并罰,判處死刑。那么,非法拘禁罪如何認定?故意殺人罪又如何認定?
一、關于非法拘禁的相關問題
(一)非法拘禁的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二)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客體要件: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客觀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綜上,張某遭到數月的非法拘禁,胡某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二、故意殺人罪的相關問題
(一)故意殺人罪的概念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主體要件: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客體要件: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客觀要件: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綜上,胡某發急沉殺害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三)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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