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影樓丟失百日紀念照,能否請求賠償精神損失?
發表于:2015-03-18閱讀量:(2788)
番禺區周小姐的孩子,在2014年11月23日拍攝的“寶寶百日照”被影樓刪除了。影樓方面稱愿意賠償拍攝費用,但是周小姐夫婦認為,具有特殊意義的照片不見了需要賠償精神損失。目前番禺區工商所已經介入協調此事。那么,周小姐是否有權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下面,我們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做些探討。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三)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被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周小姐寶寶的百日紀念照系具有精神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有權請求影樓賠償精神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規定:
1、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可依照該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20年。受害人不滿16歲的,每小一歲減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2、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參照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予以酌減,但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侵害他人身體權的,參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賠償標準酌定賠償數額。
3、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權的,將根據以下標準酌定賠償數額: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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