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發生房屋租賃糾紛如何解決
發表于:2015-03-24閱讀量:(3064)
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通常有以下幾類:
一、房屋損壞賠償
造成房屋損壞有三種情況,一是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于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屋受到損毀,這種情況下承租人要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三是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二三兩種情況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由于出租房屋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出租人的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給予賠償。出租人能夠證明承租人對造成損害結果也有過錯的,應由雙方按照過錯的大小分擔責任。
二、侵犯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共有人對所屬房屋享有共同的權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當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屋出租時,就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就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三、裝修賠償
房屋租賃關系特別是用于經營的房屋租賃關系建立后,經常會在承租人裝修房屋時發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導致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問題。通說認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裝修的,無論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賠償(經審計后)裝修費的殘值部分,如果合同對此有專門約定的,從合同約定。
四、房屋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問題
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權,因而產生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出租人剝奪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轉租問題
現行法律法規允許房屋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是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承租期限,造成連環糾紛;有的甚至收取轉租費后逃之夭夭。在實踐中,有的出租人對未經同意的轉租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認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這種做法到頭來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六、單方面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是出于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合同當事人故意毀約的行為只是一種違約行為而非違法行為,其最多也只應該承擔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并賠償可以預見的損失,除非合同中對賠償損失有特別約定。因此,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起草、審查房屋租賃合同時加以防范,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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