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湖北現最牛釘子戶,如何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發表于:2015-03-27閱讀量:(3995)
3月23日一座四面被土方掩蓋搞過樓頂數米的3曾樓房沉沒在了一高新區工地的中央,從水平方向看也是根本看不到其中有樓房。必須要走近了看,才能看到堪稱是奇特。據屋主楊某介紹,他的房子建于上世紀90年代,2005年做過翻修,2012年初因拆遷補償問題與當地村委會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被斷水斷電兩年至今,房屋由原來的最高處變成現在的鍋底景觀。那么在拆遷過程中,如何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一、拆遷行為的定義及性質
房屋拆遷是指拆遷人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拆遷許可證,依法拆除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我國現行房屋拆遷制度,主要由國務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來規范。對于房屋拆遷的法律性質定位,代表性的觀點是“城市房屋拆遷既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又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的混合。” [1]依據《條例》的規定,此兩種性質具體表現為:第一是行政法律關系,即行政主管部門向拆遷人頒發拆遷許可證的法律關系。在這一個法律關系中,政府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職能,雙方當事人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第二是民事法律關系,即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平等的法律關系。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只要符合拆遷法規的規定,就可以進行房屋拆遷的法律性質定位是房屋拆遷法律制度的基石,這將直接影響到房屋拆遷具體法律制度的構建。從某種意義上講,《條例》對房屋拆遷法律性質的認識錯位,是導致現行房屋拆遷制度存在瑕疵、乃至房屋拆遷糾紛不斷、野蠻拆遷時有發生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們有必要正本清源,重新審視房屋拆遷的法律性質。恢復房屋拆遷行為的真實屬性,并在此基礎上完善我國的房屋拆遷制度,確保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拆遷的安置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拆遷補償安置事關被拆遷人利益的實現,是城市房屋拆遷制度中的核心問題,當前拆遷糾紛主要集中在補償不合理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以公共利益掩蓋商業目的,壓低補償費用;第二,拆遷人利用其優勢地位降低補償標準。我們必須用法律的手段確定補償標準,給與被拆遷人合理公平的補償。
針對當前的拆遷補償安置制度的缺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制度:
1、擴大拆遷補償的范圍,確立充分補償的原則。
2、提高拆遷補償安置的費用和標準。
3、由政府先行補償安置。
4、建立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專項監管制度,切實保證被拆遷人的補償金及時足額到位,同時加速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針對現實生活中補償不到位和侵占補償費用的行為,物權法第42條第4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用。”
房屋拆遷歷來是城市建設的一大難題,它關乎大眾的根本利益、社會的公平正義、人民的安居樂業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只有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才能消除“釘子戶”現象,構建一個公平正義、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法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物權法第42條第4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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