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二手房的退房情形及方式
發表于:2015-04-03閱讀量:(3778)
二手房是指已經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備過案、完成初始登記和總登記的、再次上市進行交易的房產。它是相對開發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產產權交易二級市場的俗稱。
一、二手房的退房情形:
二手房在交易中也存在這買受人要求退房的情形,但是二手房也不是說退就能退的,以下為大家介紹一些可以要求退二手房的情形:
(一)出賣人不是房屋產權人
如果出賣人出賣的房產不是登記在其名下(主要是登記在其近親屬名下的情況),其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買受人才知道其為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在權利人追認之前主張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退房。另外,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的,買受人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出賣人為無權處分,主張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二)出賣人未經共有人同意出賣共同房產
現在很多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只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這樣從權利外觀上看就無法體現出共有的情況。因此,存在著登記人未經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將房產轉售他人的情形。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共有發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因此,如果出賣人存在以上情形的,買受人可以該條主張買賣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三)未經抵押人同意轉讓已經設定抵押權的房產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因此,如果出賣人轉讓的房產有以上情形的,買收人可以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四)未經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等不動產的買賣以物權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出賣人對該出賣的房產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即使其是房產的所有權人,也無法將房產過戶給買受人。因此,買受人可以出賣人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為由,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
(五)出售的房屋被依法查封或限制
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產不得轉讓。
如果,出賣人出賣的房產是依法被查封或者被限制權利的。買受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可以要求出賣人退房并解除合同。
二、二手房退房的方式
買受人辦理退房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一)協商
因為當事人對民事行為就有自由的處分權,因此,在民事領域中,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關于二手房退房,建議最好能夠雙方協商解決。因為協商的結果都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在對于協議的執行會更加的心甘情愿。另外,協議解決也可以省去當事人很多的時間和人力成本,相較于訴訟結局更經濟,更有效率。
(二)訴訟
當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時候,就建議買受人采取司法的手段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了。
在訴訟要求退房的情況下,建議當事人能夠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因為買房花的錢畢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而且在訴訟時間、訴訟技巧方面通過專業律師還是能夠較好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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