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通過中介賣房辦理手續需要多久?
發表于:2015-04-29閱讀量:(4930)
生活中,賣房如果通過中介來完成交易,流程如下:
了解行情→放盤及贖樓→客戶看房→售樓談價→收定金簽合同→準備交易資料→房產評估→辦理按揭→交稅費→過戶收首期款→出新證收尾款→交房。
時間一般為兩個多月。如果賣方房產證自己保存,不需要經過贖樓,那么辦完整個程序下來一般只要一個多月就可以;如果賣方需要經過贖樓,那時間就要長些。因此,賣房者與中介簽訂合同時,最好注明拿到所有款項的確定時間,而不是口頭承諾。
另外通過中介賣房,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全權委托”、“獨家代理”要慎重
“全權委托”是指房主委托中介代理自己行使全部權利,可以代為確定交易條件、簽訂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等。一旦中介公司為自己利益而對購房人做出承諾,房主對購房人就要承受相應后果,至于房主還能否向中介追究責任,那一般是與購房人無關的。
“ 獨家代理”是指房主承諾只委托某一家中介代為出售房屋,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出售。這種情況下,如果中介因某種原因不積極出售房屋房主就會比較被動,即使自己尋找到合適的出售機會可能也要面臨中介索要約定的費用。雖然說從法律角度分析,這種未付出卻索要費用的約定可能屬于不具備效力的“霸王條款”,但畢竟還是有麻煩和風險。
所以,如果委托中介賣房,盡量不要采取“全權委托”或“獨家代理”的方式。如果非要采用上述的方式,應在合同和授權委托書上做出一定限制:比如“委托書上標明簽訂合同或收款須由產權人本人親自確認方為有效”、“獨家代理的底價是多少”、“中介代理權的有效期限到何時 止”、“不能按約定時間和價格出售如何處理”、“不通過中介另行出售如何處理”等等。
2、權屬證書原件應該由產權人持有
在委托中介交易的過程中,中介往往以方便代理為由要求房主把房屋權屬證書交給中介代為保管,這對售房人是極為不利的,一旦賣家和中介發生什么糾紛,中介往往會扣住產權證不還。即使房主能通過訴訟等方式要回產權證,可能也會投入相當的時間和精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可以把相關產權證、身份證的復印件交給中介,需要原件時可由產權人親自出面辦理。即使是復印證也可以做一些必要的設置,比如在產權證或身份證的復印件上標明授權范圍等約束性語言。
3、應該堅持在交易時三方親自確認交易內容
賣方應該堅持在簽訂合同等交易的重要環節由買賣雙方及中介三方共同確認相關交易條件并共同在合同上簽字確認。
有中介欺瞞買賣雙方“吃差價”,那中介肯定是不讓交易雙方見面。而且雙方親自交流確認交易,還能避免中介為促成交易而故意隱瞞一些房屋的實際情況,比如房子存在什么缺陷,本來房主是如實告知中介的,但有的中介為了賺取中介費,故意隱瞞不告知購房者。一旦交易完成,購房者追究,中介已經收取到中介費,這時不說 是“售房者沒說”就是說“購房者已知”。
4、簽署合同等文件不能留空白
售房者在簽署合同等文件時一定要仔細審核文件的內容,如果有空白之處要么要求明確填寫要么用筆劃掉相應空白。
以往曾經發生過購房者主張有自己簽名的合同與自己見到的合同不同,雖然簽名是真的,但合同中的一些空白內容被中介或對方事后填寫了對自己不利的內容。這種主張往往很難成立,因為提出這種主張的人往往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簽字時不存在這些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5、對交易可能發生的費用應該在委托中介時提前確認清楚
在與中介簽訂正式的有權利義務約束條件的協議或承諾之前,應該先就委托中介售房可能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由哪一方承擔、要委托中介代為處理的所有事項都進行明確約定,并把相關費用標準形成書面文件,由各方確認。以免在合同簽訂后,履行過程中,因費用承擔問題產生爭議,那時即使買賣雙方能達成解約的一致,也會 涉及中介收取的費用因已促成合同簽訂而不愿退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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