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老人在養老院護理期間骨折,為何院方無錯也要賠錢
發表于:2015-05-18閱讀量:(2301)
殘疾人王老太在養老院接受護理期間骨折,長期臥床后因病去世。家人得知老人在受傷前曾在養老院內接受其他老人的按摩,遂將養老院和按摩人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15萬余元。近日,房山法院經審理認定老人的骨折與按摩沒有因果關系,按摩人無需擔責,養老院雖然無責任,但需按照10%賠償老人家屬一萬元。這不禁讓人疑惑,既然無錯,為何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一、人身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一)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二)要有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是說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所以導致損害事實的發生。
(四)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二、院方要承擔賠償的原因
本案中,王老太的家人未提供證據證明養老院與于某對老人的受傷存在過錯;又因王老太在訴訟中去世,其為多重殘疾人,患有多種疾病,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判定王老太骨折的具體原因,也無法判定養老院與于某對王老太的骨折存在過錯。但是,王老太骨折的地點為養老院,而且養老院也沒有在第一時間通知家屬,延誤了王老太的治療,造成其骨折的時間難以判定,因此養老院對王老太的骨折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根據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因此法院酌情判令養老院承擔10%補償責任,賠償王老太家屬一萬元。
人身損害賠償須知:
賠償項目→《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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