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5-19閱讀量:(2564)
2013年7月,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訴被告蔣某等4人,第三人B公司。A公司訴稱,相關被告于2009年6月至9月期間,向A公司借款113萬元,全部為現金交付,共有借據12張并四人的簽名作為證據。要求四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蔣某等4名被告共同辯稱, 借據實際上是以借款名義向A公司分期領取A公司向B公司承諾的投資回報利潤,共計113萬元。
第三人B公司和被告的辯詞相近并強調該四人系公司的職員。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A公司主張的民間借貸關系不成立。一審判決駁回原告A公司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元芳童鞋,若果真是借貸合同糾紛,法官大人是這樣看的 ? 。?
《借貸常見法律問題》
一、案件分析
借款的用途上寫清的是“用于C住宅小區工程款”,員工或者出納會計對于A和B公司的《項目合作合同》下的項目借款,本身是不符合常理。而B公司的會計和出納在收款人和會計欄簽字,是符合當事人身份的。蔣某作為B單位的員工,在借據、借條上均未在收款人欄、收款人處簽名,只在空白位置簽名確認,只能表明其對相應款項的確認,而不能單純認為有簽字的,就一定是借款人。
并且,原告A公司在另案的仲裁審理過程中主張蔣某多次以借支名義到A公司處領取工程款共計113萬元,該筆款項應從工程款中扣除;且該事實已為生效的仲裁裁決所確認。因此,涉爭借據借條與工程款和A公司承諾的投資回報利潤是息息相關的。應當認定該借據和借條所放映的事實為A公司給付與B公司的投資回報利潤。
二、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是否可作為定案依據。
根據證據法的原理,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是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的證據對象。因此,當事人提出該仲裁的事實,無需再舉證證明。所以,依據仲裁裁決所確認的事實,該113萬元系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工程款。
三、借據簽認含義多,認定過程要審慎。
(一)注意借條、借據上簽字的位置。在收款人欄、會計欄,或空白處簽字的含義有所不同,很可能是簽認人的某種特定的意思表示。如該案中,蔣某在空白處簽字,僅代表其對借條、借據的交付金額予以確認,并無向原告A公司進行借款的意思表示。
(二)注意借條、借據上的簽認人的身份、職務。如該案中,蔣某作為B公司項目融資利潤款兌付工作的授權代表,孫某作為B公司出納,李某作為B公司會計,在該3人都與A公司無其他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此3人在借據、借條上簽認所包含的意思表示,就與其在B公司的身份、職務密切相關。
(三)注意借款用途的陳述有無歧義。如該案中,借條、借據上都在借款用途的欄目或位置上載明“用于C住宅小區工程款”。該處表述,就產生了歧義。我們難以判斷是本案被告個人的借款還是A、B公司之間的工程款等關系的款項來往。只能根據綜合證據進行推理判斷。
本大人只有網絡聊天記錄,舉證問題怎么破?看這里,看這里 ↓↓↓↓
四、當事人一方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舉證責任。
根據證據法法理,“誰主張誰舉證”,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A公司主張其與蔣某等人借貸關系成立,提出了借據、借條作為證據,但在被告及第三人均提出反駁意見和依據后,并未進一步提交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真實存在,也就是被告的舉證實際上造成了事實不清,此時原告必須再次負舉證責任,舉證不明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即無法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五、建議
A公司為了使該獎勵款項便于操作和給付以及合乎法律要求,也為了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予以追回,所以訂立了所謂的借款合同。但卻沒有防范相應的法律風險,是不可取的。建議和A公司有相似情況的單位在今后的項目運作中,應當提前在工程承包或者相應的合同中明確約定獎勵的給付和是否抵扣工程款的內容,防止出現不必要的糾紛。注意上述借據的簽認的法律含義和效力。
民間借貸表象多,維護權益要合法。漲姿勢時間,收好不謝!!!!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