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賈某才盜竊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20閱讀量:(2379)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3)二中刑終字第2025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某才,男,40歲(19**年**月**日出生)。2008年4月3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08年4月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羈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紅旗,北京市中產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賈某才犯盜竊罪一案,于二О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3)豐刑初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賈某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賈某才,聽取賈某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一、2009年7月21日1時許,被告人賈某才伙同韓×(另案處理)到北京市豐臺區南苑槐房北京騰苑振興金屬結構制造有限公司,盜竊氧氣瓶、電焊機等物品,經鑒定部分物品價值人民幣19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韓×證言:前年夏天7月份的一天22時許,”高中”和其住在一個院里,他叫其出去轉轉,看看弄點鐵,搞點生活費,其二人到豐臺區南苑槐房農貿市場南側的污水溝邊上的一個院,院墻上有一個洞,從洞里鉆進大院,從里面偷了一個電機,還有點廢鐵,其他的想不起來了,其二人把東西搬到院外,”高中”回住處騎的三輪車,其二人將東西拉到南苑鐵道邊的貨場收廢品的店賣了,每人分了300元左右。
辨認筆錄證明:韓×將全部照片認真仔細地看了一遍后,指出照片中編號為10號的人(賈某才)就是與其一起盜竊的犯罪嫌疑人。
辨認筆錄證明:民警帶韓×辨認作案地點,車行至本市豐臺區南苑槐房路槐房幼兒園工地時(原北京騰苑振興金屬結構制造有限公司辦公地,已拆遷),韓×指認此處拆遷工地系其伙同賈某才盜竊電焊機等物品的地點。
2、證人石×證言:2009年7月20日19時許,其將公司廠房的門鎖上。7月21日8時許,其上班打開廠房,發現北墻靠東一點,高1.5米處有一個大小為50cmX50cm的洞,清點廠房后發現丟失氧氣瓶2個、電焊機3個、五尺鋸1個,總價12000元左右。北墻外是河邊,可以走人,僅僅能通行一輛面包車。墻是磚砌的,洞可能是錘子鑿的。
3、北京市豐臺區涉案財產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物品的價值。
4、北京騰苑振興金屬結構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7月21日出具的證明證實:該公司丟失氧氣瓶一個(1300元)、乙炔瓶一個(800元)、電焊機4臺(2920元)、切割鋸一臺(1300元)總價約5020元。墻外學校有監控設備,建議可到學校調取監控。學校看門人員表示在夜里3點多鐘聽到有車通過的聲音。
5、視聽資料觀看說明證明:公安機關提取了現場錄像,經過觀看,2009年7月21日1時53分40秒,賈某才抬一個氧氣瓶從鏡頭走過,7月21日1時55分2秒,韓×抬一個電焊機從鏡頭前走過,7月21日2時34分30秒,攝像頭被人破壞。
二、2010年2月20日,被告人賈某才伙同他人到北京市豐臺區槐房村北京建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盜竊電纜線、電焊機等物品,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0215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李×證言:2010年2月20日10時許,其到北京建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上班時,發現公司庫房挨著馬路的后窗戶被打開了,打開庫房門發現電線電纜被盜。被盜型號YJV5X16電纜,長約150米,每米價值120元,共計18000元。型號YJV5X16電纜,長約60米,每米價值75元,共計4500元。型號YJV4X2.5電纜,長約70米,每米價值9元,共計630元。型號35平方毫米的電焊機專用線,長約90米,每米170元,共計15300元。合計38430元。公司的庫房面積50平米左右,里面放的都是電線電纜。門無破損,庫房的后窗戶被打開了,本來窗戶是封死的,窗戶內側還有一層鐵柵欄,鐵柵欄被破壞了,窗戶離地面約有3米。
2、北京市豐臺區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物品的市場價格。
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現場位于北京市豐臺區槐房村北京建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庫房。中心現場位于庫房內,該庫房門內南側擺放有寫字臺,北側靠西墻放置為雜物、貨柜。庫房內中間位置放置為貨架。北墻上有一扇窗戶,窗戶為木質雙扇外開架構,其內側安裝有鐵質防盜護欄,護欄由底端被剪斷向上掀起,窗戶西半扇外開,窗內貨柜頂上發現紅塔山煙頭一枚(已提?。?。
4、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1號檢材為賈某才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即個體所留。
三、2012年2月6日4時許,被告人賈某才伙同他人到北京市豐臺區新發地新村一期回遷房項目工地內,盜竊鋼筋500公斤,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9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劉×證言:其所在的工地被搶了,是2012年2月6日4點發生的事,在施工現場東側被搶了鋼筋。是被三個男的、五個女的搶的。2月5日晚上其值班,在2月6日凌晨4點鐘左右,其出去巡邏,看到東側施工現場有人在向外搬東西,這些人也看到其了,他們就從北側缺口的地方跑過去了。其也追了出去,追出去后就喊老板,趕緊來人。其剛喊兩句,就被那邊的兩個男的給按倒在地上,有一個人用手捂著其嘴說:”你別喊。”這時他們中的一個人又問其:”看場的是不是就你一個?”其說:”就其一個。”說完之后這兩個人一個人捂著其嘴,另一個男的和那幾個人又進工地搬鋼筋,大約有十多分鐘的時間,他們就騎著三輪車走了,車子走了之后,捂其嘴的男子才把其松開。他也跑了,其跟工地王×說了這事。這些人騎的都是三輪車,其看見有四輛三輪車,兩輛空著,還有兩輛裝著鋼筋,都是電動三輪車。其工地北側用鐵板圍擋著,他們把鐵板弄開了一塊,從缺口鉆進來的。這些人沒有打其,就是說叫其別喊。按著其的那名男子,身高1.70米左右,體瘦,長臉,挺白的,短發,聽口音像是河南口音,別的沒注意,戴手套。另外那八個人沒看到體貌特征。
2、證人王×證言:2012年2月6日4時許,在豐臺區新發地新村1期回遷房A23號樓工地北側,被盜了1000多公斤的鋼筋成品,直徑分別為8mm和10mm的長約1m和2m,價值3000元。當日8時許,其住在工地宿舍,起床去食堂吃飯,看到值夜班的老劉,其問他怎么不吃飯,他說:”夜里有人來偷鋼筋,其發現了就追出去了,被他們控制住了。后來他們拉走兩車鋼筋”,其聽說這事,就趕緊讓他報警了。其工地在南四環,馬家樓橋和公益西橋中間南面,工地門朝西,四周圍著簡易的擋板,工地的北側有幾間簡易平房,其住在平房里。
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現場位于南四環南側,馬家樓橋東南角潘家廟回遷工地。該工地北側為樹林,西側為中港泰達車行。中心現場為一建筑施工工地大院。工地大院西側和北側各有一扇大門。在工地內北側地面擺放有大量鋼筋。工地北側為一片樹林,該片樹林南北中軸線位置可見一條南北向土路,土路北頭可見一條東西向小道,在東西向小道西頭地面可見三枚煙蒂。其中有兩枚煙蒂上標有長白山,另外一枚煙蒂標有黃果樹。
4、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2號檢材為賈某才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即個體所留。
5、北京市豐臺區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物品的市場價格。
四、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賈某才伙同他人到北京市豐臺區高立莊新村北京瑞鑫鴻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內,盜竊鋼筋8.7噸,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3930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王×1證言:2012年3月25日6時許發現在豐臺區高立莊新村工地2號樓料場的工地被盜了建筑用的鋼筋盤條。其公司是在20日進的一批建筑用鋼筋盤條,當時把四捆盤條重約9噸左右放在了2號樓料場。今早6時許發現這些盤條被盜了,現場只剩下了100多公斤,其檢查了一下,剩下的盤條上面有被剪斷的痕跡,旁邊墻邊放了一個木凳子,墻上有擦痕,墻外地上有車轍印。墻外的車轍印像是給工地送鋼管的電動車,車轍印有10公分左右寬,有花紋。被盜物品是建筑用的鋼筋盤條,直徑約6.5毫米一捆,約2.2噸。直徑10毫米三捆,約6.5噸,共約8.7噸,進價每噸4280元,總價值約37000余元。鋼筋放在工地2號樓北側離圍墻約2米處的料場。晚上沒有值班人員,其最后見到東西是昨晚21時許。
2、證人劉×1證言:其發現工地的物品被盜了,今早6時30分其到了工地上看見鋼筋少了,原來放在樓北側空地上的鋼筋被人偷走8噸多,其就向領導匯報了。
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現場位于北京市豐臺區高立莊新村工地,工地大門朝北開,為雙扇推拉式鐵門,門及門鎖未見異常。中心現場勘查所見:中心現場為工地內北側一塊空地,空地北側為北院墻,東側為一臺變壓器,南側為四棟在建樓,西側為一間平房。中心現場北墻外為綠化帶,綠化帶北側為一條東西方向馬路,馬路北側為一片空地。中心現場北院墻下可見三卷建筑用鋼筋盤條,北院墻外綠化帶地面可見紅塔山牌煙蒂一枚及帝豪牌煙蒂一枚。
4、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2號檢材為賈某才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
5、北京市豐臺區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物品的市場價格。
6、北京瑞新鴻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立莊新村項目部出具的證明證實:該項目部于2012年3月24日夜間在2樓施工現場北側、圍墻邊2米處被盜鋼筋共計8.7噸。
五、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賈某才伙同他人到北京市豐臺區白盆窯物流中心14號庫房內,盜竊電動機、機器附件等物品。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李×證言:2012年3月26日9點多鐘,其到存放電動五金木工機械的14號庫房門口時發現鎖庫房的門鎖沒有了,進入庫房發現電機和電動工具沒有了,其知道被盜就報警了。其是2012年3月23日15點多鐘鎖好庫房的門離開的,離開的時候被盜的物品還在。被盜電機是上海杜邦龍廠和山東威海文登廠出品的(4千瓦的23個左右,每個580元、共計約23580元;3千瓦的50多個、每個420元、價值約21000元;2.2千瓦電動機100個左右、每個360元,價值約36000元;1.5千瓦的70個左右、每個320元,價值約22400元),機器(重型)附件40套左右,每套395元,價值約15800元,機器(輕型)附件大約15套,每套180元、價值約2700元;各種型號的電動工具總價值約50000元,被盜物品總價值約19萬元左右。其的庫房晚上無人看管,用的是普通的掛鎖,三環牌、灰色,現在鎖已經找不到了。其的庫房沒有監控設備。其的庫房在物流中心的東南角,庫房門是對著鐵門,庫房門朝西,進到庫房里就是堆放的電機。庫房的南面是一堵矮墻。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現場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白盆窯物流中心院內。14號庫房西南側有一間公共廁所,公共廁所南側為白盆窯物流中心南院墻,南院墻高1.62米,南院墻南側為一荒院,荒院東側為骨灰堂院墻,在距白盆窯物流中心南院墻南側1.9米,距骨灰堂院墻0.96米處地面以及距白盆窯物流中心南院墻南側1.72米,距骨灰堂院墻1.13米處地面提取黃金葉牌煙蒂二枚?;脑合蚰峡裳由熘烈恍¢T,小門南側為空地。
3、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2號檢材為賈某才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即個體所留。
六、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賈某才伙同韓×等人到北京市豐臺區公益西橋西側路南豐臺區花鄉花卉產業園建筑工地內,盜竊電焊機、電源線、鋼筋等物品,經鑒定價值人民幣9840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賈某才供述: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凌晨一兩點鐘,老龐讓其跟他去工地上偷鋼筋,其同意了,一塊去的還有韓×、韓×1、李×1,李×1開一輛三輪摩托車,帶其去了豐臺新發地北橋東南角一個蓋樓的建筑工地,工地上亮著燈,但是沒施工,工地上也沒什么人,其幾個人翻柵欄圍墻進了工地,在工地上堆著廢料的地方,有短的截下來的鋼筋,其就用手抱著往工地外運,一共搬走有四五百公斤,之后其坐著車回到暫住地附近,韓×1找地賣的鋼筋,賣了1000多塊錢,分其300塊錢。這次偷完隔了兩三天晚上,還是凌晨一兩點鐘,還是其幾個人開車去了南四環公益西橋往西路南,有個種花的院里有個小工地,其幾個人從柵欄鉆進工地,偷了工地上放著的細鋼筋,偷了有三四百公斤,還偷了4個氧氣瓶。之后坐車回暫住地,韓×1去賣的鋼筋,分給其200塊錢。
辨認筆錄證明:民警帶賈某才辨認作案地點,車行至南四環公益西橋西側路南側北京市豐臺區花鄉花卉產業園區工地時,賈某才指認曾于2012年5月伙同韓×、韓×1、李×1、老龐等人在此工地盜竊鋼筋、氧氣瓶等物品。
2、證人李×2證言: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單位豐臺花鄉花卉產業園施工工地的工棚里值班,晚上其出門查看時,在產業園大門西側靠北第一排工地墻根下,單位使用的電焊機、電源線、鋼筋還有其他的設備都在。第二天早上六點多其起床后,發現兩臺電焊機、電源線和一些鋼筋不見了,應該是當天夜里被人偷了。被盜的鋼筋總重量在1325.818公斤,2012年3月底購買的,當時每噸價值5000元,損失價值6629.09元。電焊機、電源線、焊把線購買時都有票據,鋼筋買時沒有票據。因為施工忙,怕報案了也追不回來損失,當時就沒有報案。昨天民警帶著偷工地的小偷到其工地指認,其知道小偷被抓了,才想起來來公安局報案。
3、北京市豐臺區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物品的價值。
4、北京航天華陽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丟失東西清單及物品價格相關單據證明:被盜物品的市場價格。
七、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賈某才伙同韓×等人到北京市豐臺區新發地水產交易中心建筑工地內,盜竊廢舊鋼材1000公斤,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3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賈某才供述: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凌晨一兩點鐘,老龐找到其,讓其跟他去工地上偷鋼筋,其就同意了,一塊去的還有韓×、韓×1、李×1,李×1開一輛三輪摩托車,帶其去了豐臺新發地北橋東南角一個蓋樓的建筑工地,工地上亮著燈,但是沒施工,工地上也沒什么人,其幾個人翻柵欄圍墻進了工地,在工地上堆著廢料的地方,有短的截下來的鋼筋,其就用手抱著往工地外運,一共搬走有四五百公斤,之后其坐著車回到暫住地附近,韓×1找地賣的鋼筋,賣了1000多塊錢,分其300塊錢。這次偷完隔了兩三天晚上,還是凌晨一兩點鐘,還是其幾個人,李×1開車去了南四環公益西橋往西路南,有個種花的院里,其幾個人從柵欄空當里鉆進工地,偷了工地上放著的細鋼筋,偷了有三四百公斤,還偷了工地上4個氧氣瓶。之后其坐車回暫住地,韓×1去賣的鋼筋,分給其200塊錢。
辨認筆錄證明:民警帶賈某才辨認作案地點,車行至本市京開高速新發地北橋東南角新發地水產交易中心建筑工地時,賈某才供認曾于2012年5月伙同韓×、韓×1、李×1、老龐等人在此工地盜竊鋼筋。
2、證人王×1證言:2012年四五月份,工地上清點鋼筋輔料,發現少了幾百公斤,當時懷疑是被盜了。后來工作人員在現場看了看,發現丟鋼筋的地方,在其單位新發地水產交易中心工地西北角靠近員工宿舍的工地空地上,離這個地方正北有十幾米,是工地鐵柵欄圍墻。其看圍墻上有翻墻的痕跡,其估計是賊從這地方翻墻進入工地偷的鋼筋,因為丟的鋼筋數量不是很大,也是一些輔料,當時就沒有報警。丟失鋼筋為工地施工用的建筑輔料,規格為20mm螺紋鋼,長短不一,均為施工所用,重量經清點有1000公斤,這是工地所丟鋼筋的準確數目,鋼筋沒有相應票據。
3、北京市豐臺區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物品的價值。
八、2010年11月14日2時許,被告人賈某才伙同韓×等人到北京市房山區拱臣北大街55號北京鴻盛天啟科技有限公司倉庫,盜竊銅排、銅皮等物品,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40974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景×證言:其單位被盜銅排43米,價值3400余元,高溫線、塑銅線、多股絕緣線、自制高溫線共計100余盤,價值10萬余元。2010年11月14日8時30分許,其接到單位庫管張×電話,她說材料庫的門鎖被剪斷了,到單位后其去了車間,車間馮×說車間窗戶護欄被剪掉了,窗戶也沒了,窗戶下面還有腳印,然后其又去了材料庫發現里面的銅排、銅線丟了很多,其就報警了。材料庫鎖了,是黑色的掛鎖,車間離材料庫有500米左右,最近其單位有兩個離職人員,一個叫馬×,另一個叫李×2。
2、證人張×證言:2010年11月14日9點鐘,其到公司上班,有工人找其領取材料,發現庫房門沒有鎖,其找門鎖,發現門鎖被剪斷,其進了庫房,發現貨架上丟失了銅排、銅線、高溫線、塑銅線、多股絕緣線、自制高溫線等物品,發現庫房被盜后,立即向公司副總景鴻報告了。其公司的庫房是在生產車間里邊,發現生產車間西側的窗子被撬開,偷東西的人應該是從車間窗子鉆進來,把庫房撬開,把銅線等物品偷走了。其清點被盜物品總價值13萬余元,公司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供被盜物品清單。
3、證人姜×證言:其8點下班回家,單位叫其回來,到單位后,聽說單位的庫房昨晚被盜了。其和阮×是凌晨零點到八點的班,其是昨晚11點多到的單位,零點左右,其和阮×還到單位院內巡邏,沒發現什么情況,后來就回門衛室了。
4、證人阮×證言:昨晚其和姜×零點到8點值班,早上8點其下班回家后,單位的后勤主任楊×找其,說單位被盜了,讓其到單位來一趟。其和姜×在單位大門口的門衛室值班,零點時,其和姜×在單位院內巡邏了一圈,就到門衛室了,兩點半左右,其出來解手,聽到單位車間東邊養的狗叫,其沒在意,就回門衛室了,沒有發現什么情況。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中心現場位于北京市鴻盛天啟科技有限公司生產車間配件庫房內,經勘查,車間內西北角噴涂車間西數第二個北窗窗扇缺失,只剩窗框,窗框寬90厘米,高70厘米,北窗外的地面上發現七枚煙頭,分別為1號(紅梅煙頭)、2號(紅梅煙頭)、3號(紅梅煙頭)、4號(小熊貓煙頭)、5號(紅塔山煙頭)、6號(紅梅煙頭)、7號(無名煙頭),窗臺上有蹬蹭痕跡。
6、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5號檢材為賈某才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補充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2、03、06號檢材為韓×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
7、北京市房山區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物品的價值。
8、北京鴻盛天啟有限公司庫存物資丟失明細表證明:被盜物品的種類、數量及金額。
9、接處警記錄證明:報案人景×于2010年11月14日11時20分報警的情況。
九、2009年3月30日,被告人賈某才伙同韓×等人到北京市房山區青龍湖鎮辛莊村京華時代圖書北京有限公司東側庫房,盜竊北京旅游百科全書659本,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36544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譚×證言:2009年3月30日11時許,其在京華時代圖書(北京)有限公司的庫房干活,其看見圖書倒在地上,給單位辦公室去電話,問庫房書的數量,發現《北京旅游百科全書》少了70多箱,共708本,其就報了案。每本書單價是518元,總價值為362600元。庫房北邊的窗戶玻璃被人撬。該庫房在南側有兩個門,這兩個門沒有被撬,早晨庫房的門是其打開的,庫房門鎖完好無損。其沒有發現任何異常情況。其是晚上11點多睡的,7點多起床,期間沒有發現任何異常情況。該庫房北側共有4個窗戶,鋼架結構玻璃窗戶,均沒有安裝防護網,其中從東側數第二個窗戶被撬開,這些書就是從該窗中被偷去的,并且庫房內的一個鋁合金梯子被搬到了庫房北側和院墻洞,通過該梯子把被盜的圖書搬運到墻外側的,墻上有明顯的刮的痕跡。這種圖書定價最高,從外包裝就能看出來。
2、證人宋×證言:2009年3月30日8時許,其到北京京華時代圖書有限公司庫房上班,11時許,有人發現庫房被撬,丟東西了,就報案了。庫房的書丟了,丟了什么書其不清楚。
3、證人孫×證言證明:圖書公司庫房窗戶被砸碎,被盜圖書700余本。
4、證人白×證言:2009年3月30日11時許,圖書庫房管理員譚×找到其,問是不是有書出庫房了,其告訴他沒有。于是,他就帶著其進庫房查看,發現堆放在庫房東北角的一些書不見了,一共被盜700余本,其就上派出所報案了。書名是北京旅游百科全書,其他書沒有丟,書上沒有單一可以認定的批號。3月29日是星期日,其單位加班,當時沒有發現書少,今天上午發現被盜,時間應該是晚上那段時間。其在庫房東門外發現了車輪的痕跡,嫌疑人把庫房的玻璃卸了下來,從窗戶鉆進去的,應該有車在外面接應。單位的庫房被盜,隨后其單位就報警了,其第一次說丟了《北京旅游百科全書》這種圖書708本,但經過其單位清庫仔細核查,被盜這種圖書是659本,定價每本518元,與之前的數目有差距。
5、證人于×證言:其在京華時代圖書北京有限公司的庫房打工,該庫房位于房山區青龍湖鎮辛莊村東。2009年3月30日8點30分,其到朝陽區辦事,下午3點返回單位住的地方,后聽說單位庫房丟失許多本書。其單位的庫房入庫、出庫圖書均由單位人員負責,別人很少能進到庫房內。平時就譚國志一人值班,白×是負責人。
6、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案發現場西側間為一拐角型庫房,分東西兩部分,東側部分呈南北走向,西側部分呈東西走向。東側部分放有一書堆;西側部分,由南向北依次放有三個書堆,其中北側書堆呈翻動狀。北側墻壁上,東數第二扇窗,分上中下三層玻璃,每層四扇,其中第二層東側扇玻璃缺失,窗內側窗臺上可見玻璃碎片。窗外側為一夾道,夾道北側為院子圍墻,圍墻與庫房東數第二窗正對處磚頭脫落,該處圍墻外地面上散落有兩塊磚頭及四枚紅梅牌香煙煙蒂和兩枚無牌煙蒂。
7、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1-03號檢材為韓×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即個體所留;支持送檢04號檢材為賈某才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即個體所留。
8、北京市房山區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圖書的價值。
9、京華時代圖書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旅游百科全書的進貨數量、出貨數量情況說明證明:該公司進貨數量2030本,出貨數量691本,剩余庫存1339本,現剩680本,丟失659本。
10、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的現場照片15張證明:案發現場的情況。
十、2009年4月25日,被告人賈某才伙同韓×到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永昌盛給排水設備廠,盜竊電焊機等物品,經鑒定共價值人民幣38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任×證言:2009年4月25日8時,其到廠房內車間檢查,發現電焊機被盜兩個,一個氧氣瓶被盜,80米焊把線被盜,其就報案了,當時東門開著,鎖在門上掛著。被盜了兩臺電焊機、一臺是三項直流電焊機,一臺是三項普通電焊機,三項直流電焊機購買已四五年,買時花費4000元,品牌型號不清楚,普通電焊機,購買已四五年,買時花費2000元,一個氧氣瓶被盜,2005年購買,花費3000元,被盜80米焊把線,價值3600元,150平方粗,分三根,共80米長。被盜物品被盜前放在廠房車間東側南墻邊上,兩臺電焊機相距五米左右,氧氣瓶在南墻北側四米左右,焊把線在電焊機邊上放置,為兩根相連放置。被盜車間有三個門,南門在車間西側,北門在中間,平時都上鎖。昨天晚上東門從內側用鎖掛上了,西側有工人干活通宵,不清楚。其廠東院墻廁所邊上被人在墻上打了一個洞。
2、證人楊×1證言:其在單位院大門的值班室上班,2009年4月24日下午6點上班,4月25日6點下班。值班期間,沒發現異常情況,沒有可疑人,沒有發現可疑車輛。
3、證人張×1證言:2009年4月25日8時許,其發現單位的電焊機等物被盜,應該是夜里到凌晨的時間。被盜地點是長陽永昌盛給排水設備廠機加工車間。4月24日22時許,其在車間干完活,就關燈關門回去休息了。第二天早晨8時許,其到車間內拿盒尺時,發現有一臺電焊機不見了,問了一下門衛,也沒有發現有人拉出去用,其意識到被盜了。其離開車間大概是昨天將近22時左右。出去時關窗了,從里面鎖上門了。丟失兩臺電焊機、一個氧氣瓶和一段焊把線40米左右。
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現場地點為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南廣陽城村北京永昌盛給排水設備廠。在車間東側東院墻地面上有一處高98厘米,寬96厘米的豁口,在豁口東側地面上發現兩枚白沙牌煙蒂,在豁口東側斜立有一塊80厘米x90厘米的鐵板。東院墻外側為荒地,在距東院墻150米處有一條南北走向的土路,土路的東側為南北走向的鐵路。在東院墻東側土路上發現六枚煙蒂,其中四枚為白沙牌,兩枚為紅塔山牌。
5、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1號檢材為韓×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即個體所留;支持送檢08號檢材為賈某才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即個體所留。
6、北京市房山區價格認證中心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物品的價值。
7、接處警記錄證明:報案人任×于2009年4月25日向長陽派出所報警。
十一、2009年7月3日,被告人賈某才伙同韓×到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張家揚村盛德宮娛樂城,盜竊被害人周×的空調機、電纜線等物品。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周×證言:單位被盜空調都是格力2匹掛機。被盜電纜具體型號不清楚,直徑大約5厘米。其剛才看了一下,其的庫房也有幾間房門被撬了,里邊的物品也被盜了,現在沒法清查,等其派人清查完之后,拉出清單再提供給你們。單位有兩個人值班,昨天晚上是趙×值的班。
2、證人趙×證言:單位被盜四臺空調、電纜線。2009年7月3日5點多鐘,其起來后,準備給狗喂食,發現包房后邊那條狗不怎么動了,其覺得不對,其再一看院墻上邊的鐵絲網被剪了,包房后邊的空調主機也沒了,包房后窗的護網也被拆掉了。其一看被盜,就打110報警。昨天其值夜班,沒聽到什么動靜,前院有十多條狗沒事,后院那兩條狗像是被人喂藥了,現在還不怎么動。
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現場位于房山區長陽鎮張家場村盛德宮娛樂城,此娛樂城的院子為一封閉的院落,在院內西側是娛樂城的娛樂場所,有包房、演藝廳等,在包房的北側院圍墻有兩檔鐵絲網被剪,圍墻里側是夾道,夾道中地面上有煙頭五枚被實物提取并送檢。
4、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1-04號檢材為韓×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5號檢材為賈某才1所留。
5、接處警記錄證明:報案人趙世辰于2009年7月3日5時59分向長陽派出所報警。
十二、2012年4月30日至5月2日間,被告人賈某才伙同他人在北京市豐臺區花鄉高麗莊村604號北京普光德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庫房,盜竊上海奔放6QA-120型蓄電池42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9900元。
被告人賈某才于2012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偵查支隊查獲。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馬×證言:其是北京普光德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北京市豐臺區花鄉高立莊村604號普光德公司庫房的車載電瓶被盜,是2012年5月2日8時30分左右發現的。損失電瓶是全新的,21輛裝載機車用的,共計42塊,每輛車2塊,每塊價值人民幣1300元,共計54600元,電瓶重量25千克,黑色,上海奔放牌。沒有發現庫房院門有被撬或損壞痕跡,院西院墻西南角處的外側有人腳踩的痕跡。4月30日10時公司”五一”節放假,其讓員工檢查公司院內車輛狀況時,車輛狀況完好,5月2日上午8時,公司開會時,其讓員工艾彬去檢查一下院內的車輛情況,發現了21臺車上的42塊電瓶被盜,后報案。被盜電瓶均安在要銷售的新裝載機上的,每個裝載機車有二塊電瓶,安放在機車左后側的中部位置。
2、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現場位于北京市豐臺區高立莊村604號,其中西院墻外西側為一個小樹林,小樹林西側為一條南北走向的水溝,水溝西側為樊羊路,其中小樹林內地面上有兩枚煙頭。
3、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鑒定書證明:在排除同卵雙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擾的前提下,支持送檢01號檢材為賈某才1所留,不支持為其他隨即個體所留。
4、北京市豐臺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物品的市場價格。
5、接處警記錄證明:2012年5月2日8時52分馬先生報警稱高立莊的一庫房內存放42輛裝載機的樣機,今早發現樣機的電瓶被盜,共42塊,每塊1300元左右,共54000多元。
6、北京普光德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丟失電瓶經濟損失證明證實:該公司電瓶被盜案,經過統計有21臺裝載機電瓶丟失,共計42塊電瓶,電瓶型號為奔放牌120型電瓶,此電瓶銷售價格為1200元/塊,共計造成電瓶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400元;電瓶線路更換21臺車,每臺車電線材料費用36元,工時50元,總計費用1806元;以上二項費用合計人民幣52206元。
7、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賈某才的前科情況。
8、公安機關的破案報告及到案經過證明:該案破獲及抓獲被告人賈某才的情況。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才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處罰。被告人賈某才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新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故判決:一、被告人賈某才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賈某才的違法所得,分別發還被害單位。
賈某才的上訴理由是,其只參與第六起、第七起共計兩起盜竊犯罪,其余起數雖然有證人證實其參與盜竊,但證明的情況與事實不符,其在北京打零工、收廢品,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提取的煙頭不能證實其參與了盜竊行為,原判量刑過重。
賈某才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賈某才在北京從事收廢品、賣菜、打零工等工作,行蹤不確定,本案認定事實的關鍵證據煙蒂的提取地點及時間和方式存在瑕疵,僅憑借從煙蒂上提取DNA的鑒定結論認定賈某才實施了犯罪行為證據不足,建議對賈某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某才犯盜竊罪的事實是正確的。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已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宣讀、出示并質證后予以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賈某才未提出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判決書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關于賈某才所提其只參與第六起、第七起兩起盜竊,其余起數其均沒有參與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韓×的證言證實其與賈某才共同實施了盜竊行為;本案多起盜竊行為發生后,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的過程中依照辦案程序提取了多枚物證煙蒂,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物證鑒定結論證明上述煙蒂均為賈某才所留,雖然賈某才對上述盜竊事實均不予供認,但在案相關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書證、同案犯的供述及鑒定結論等證據已經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賈某才參與實施了多起盜竊行為;關于辯護人所提建議對賈某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賈某才多次伙同他人大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缺乏依據。綜上,賈某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賈某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賈某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一審法院根據賈某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判令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賈某才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漆愛君
審 判 員 王 健
代理審判員 劉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周 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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