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與人張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1閱讀量:(2128)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汴民終字第175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女。
委托代理人段書予、李俊芳,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
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審被告張某某,女,漢族。
上訴人趙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原審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8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書予、李俊芳,張某的委托代理人邢曙兵、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趙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趙某系趙某某和張某某的女兒。趙某某于2013年5月19日意外死亡,趙某某的父母早于趙某某去世。趙某某生前是河南某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承建、河南省某某貿易發展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某某房地產項目部負責人,趙某某向張某借款用于該項目施工。2013年1月29日,趙某某給張某出具借據和借條,借據內容為:“今借到張某現金(轉賬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4月29日止,共計叁月。借款人趙某某鄭重承諾:我若不按時支付出借人本金及利息,本人自愿承擔借款總額25%的違約金,同時按日萬分之五支付罰息,并支付200元/天為追償款的費用。借款人:趙某某。借款日期:2013年1月29日。”借條內容為:“今收到張某人民幣(轉賬款)200000元。收款人:趙某某。2013年1月29日。”2013年2月4日趙某某又給張某出具借據和借條,借款金額為300000元。2013年2月8日趙某某再次給張某出具借據和借條,借款金額為100000元。張某委托其親戚李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16時22分、2013年1月29日16時25分、2013年2月4日11時02分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分別向趙某某轉款19000元、171000元、285000元。張某于2013年2月8日15時02分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向趙某某轉款90000元。庭審時,李某某出庭作證稱:李某某與張某系表親關系,張某有一部分錢在李某某這兒放著,張某委托李某某把部分錢轉給趙某某,以后李某某不會依據網上銀行轉帳憑證起訴趙某某的家人要求償還借款。趙某某于2013年3月6日、2013年3月8日、2013年4月7日、2013年5月6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分別向張某轉款15000元、100000元、25000元、25000元。2013年5月19日趙某某去世后,張某某與河南省某某貿易發展置業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張某某接管某某房地產項目,成為該項目負責人。2013年11月6日,張某某與河南省某某貿易發展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解除了雙方的協議,理由是:“由于其管理不善,工程屢遭停工,以致該項目不能按時竣工。甲方為使某某項目順利竣工,避免更大的損失”。位于鄭州市惠濟區的房屋(約200多平方米)有趙某某的遺產,該房屋屬于被征收范圍,庭審時張某某稱已經簽訂了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房屋具體安置位置不清楚。庭審時張某某稱在趙某某去世后,其繼承人關于遺產繼承方面沒有進行訴訟,也沒有形成關于繼承財產的協議;趙某稱,其放棄了繼承權,但未提交相關證據。
原審認為,公民的合法債權依法應當得到保護。本案李某提供的借據、收條以及給趙某某轉款的銀行轉款憑證等證據,能夠證明趙某某向李某借款的事實,借貸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從雙方提供的證據,張某借給趙某某人民幣565000元,趙某某已經償還165000元,剩余400000元未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某某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張某某與趙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未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李某提交的借據、收條雖是以趙某某個人名義出具,但張某某無證據證明張某與趙某某對該筆借款明確約定為趙某某個人債務,故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而且,在趙某某去世后,張某某接管了趙某某承包的某某房地產項目,繼續管理該房地產項目,直至2013年11月6日張某某與河南省某某貿易發展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解除了雙方的承包協議。趙某某向張某借款用于某某房地產項目,張某某也參與了該房地產項目的管理,而且趙某某向張某的借款是在趙某某與張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所以,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趙某某死亡,其妻張某某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李某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向趙某某所轉款項,李某某出庭作證稱是張某委托其支付的,經法庭詢問,李某某明確表示以后不會依據網上轉帳憑證起訴趙某某的家人要求償還借款,所以,能夠認定張某委托李某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轉給趙某某的款項,系趙某某向張某的借款。趙某作為法定繼承人,有繼承趙某某遺產的權利,趙某稱已經放棄了繼承權,因其未提交證據證明,不予認定,趙某應當在繼承趙某某遺產的范圍內對上述債務與張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張某某償還張某借款人民幣400000元。趙某在繼承趙某某遺產的范圍內對該債務與張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二、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張某承擔3267元,張某某承擔6533元。
趙某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1、原審判決侵犯了趙某放棄繼承權的權利,趙某自愿放棄繼承權,如債權人發現趙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可以依法追回。2、本案債務屬于趙某父母的共同債務,應均等分割債務20萬元,趙某與張某某均系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應當均等,故趙某將要承擔起父親個人遺留債務10萬元。
張某答辯稱,趙某單方表示放棄繼承權是為了逃避債務,且在原審中是其代理人當庭的表示,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某答辯稱,張某某并沒有繼承趙某某的任何遺產,也不應承擔任何債務。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另查明,趙某當庭表示放棄繼承趙某某遺產的權利。
本院認為,關于趙某某向李某借款并剩余40萬元未歸還的事實原審判決認定正確。趙某稱其已在原審審理過程中明確表示放棄了繼承遺產的權利,但原審卷宗并未明確記載,但原審判決表述“趙某在繼承趙某某遺產的范圍內對該債務與張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無不當,趙某在二審時當庭表示放棄遺產繼承權利,在實際執行時,趙某如不繼承趙某某遺產,則不對其進行執行。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0元由上訴人趙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國勝
審判員 張燕喃
審判員 李翠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徐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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