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魯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8閱讀量:(1559)
魯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刑事判決書
(2014)謝刑初字第00190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本市,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本市謝家集區。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經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崔旭,安徽震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檢察院以謝檢刑訴(2014)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楊某某的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宮宏偉、被告人魯某某及其辯護人崔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4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魯某某駕駛皖DG88XX號轎車沿102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0KM+100M處路段時撞到同方向楊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四輪拖拉機尾部,導致楊某某當場死亡、魯某某和拖拉機乘車人曹某某受傷、兩車受損。2014年5月12日經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謝家集交警大隊認定:魯某某駕駛車輛夜間觀察疏忽未確保安全駕駛、超速行駛且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是形成該事故的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魯某某及其近親屬于2014年5月5日至6月23日分多次支付賠償款69000元,由楊某某的弟弟楊某某領取。
上述事實,被告人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的書證: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謝家集大隊制作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接警單、當事人及車輛信息查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120受理表格、死亡通知書、尸體處理通知書、病情介紹書、歸案經過、戶籍證明、收條;證人楊某某、楊某丙、桂某某證言;鑒定意見:安徽朝陽司法鑒定所鑒定檢驗報告書、安徽中和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謝家集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勘驗檢查筆錄: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謝家集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被告人魯某某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魯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魯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沒有向公安機關報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不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故不構成自首。對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人不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被害人違規無證駕駛無號牌、無燈光、無反光標識的機動車輛,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一定責任的辯護意見與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舒明柱
代理審判員 李 雷
人民陪審員 宋亞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岳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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