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再結婚需要什么手續
發表于:2015-05-28閱讀量:(2387)
我國公民具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婚姻關系解除后,各方都有權決定是否另行結婚。那么離婚后再結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本文將對此進行詳細探究。
一、申請
當事人帶上有效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未離過婚的則不需)、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等文件,到一方當事人老家的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向辦公人員提交結婚申請。
應注意的是,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都應當證明其是有效合法的,否則易導致重婚。
二、受理
當事人一方的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人員接受再婚登記申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當事人任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缺席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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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等。
四、登記
當事人在向登記人員表示自愿結婚的意思后,書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交納登記費9元。注意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最后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結婚證即登記制作完成。
五、發證
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
以上即是離婚在結婚需要什么手續的詳細流程圖,希望能為您排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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