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鞍山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劉某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5-29閱讀量:(2104)
馬鞍山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劉某勞動爭議糾紛二審
民事判決書
(2012)馬民一終字第0012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鞍山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地。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何金龍,安徽夏商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女,住安徽省某地。
委托代理人:周傳法,安徽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盛娟,安徽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馬鞍山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酒店)因與被上訴人劉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某酒店的委托代理人何金龍、被上訴人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酒店在原審中訴稱:原告對馬鞍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因為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交通事故責任方已賠償足以超過被告依法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數額,被告再行要求給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不應予以支持。對被告提供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原告沒有收到。為此,原告認為,馬鞍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上述裁決,缺乏事實依據,現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鑒定費合計36080元;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查明:劉某系某某酒店職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6月25日,劉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2012年4月27日,經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2年11月29日,經馬鞍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七級。劉某支付鑒定費280元。后劉某就工傷待遇問題向馬鞍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某酒店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18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87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7400元、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50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6500元和經濟賠償金3000元、補繳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該委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馬勞人仲案字(2013)第15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某某酒店支付劉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鑒定費合計36080元。某某酒店對上述裁決不服,以致成訟。另查明:工作期間,某某酒店沒有為劉某繳納社會保險。劉某在某某酒店工資為1500元/月。2013年5月30日,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交通事故責任方賠償劉某經濟損失163744元(包含殘疾賠償金126144元、誤工費12000元等)。劉某對馬鞍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馬勞人仲案字(2013)第153號仲裁裁決書中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月工資標準有異議,對其他裁決內容均無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義務。一、關于工傷待遇。劉某在下班途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某某酒店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劉某支付工傷待遇。根據劉某的傷情,其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劉某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未到某某酒店工作,視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某某酒店應向劉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924元(3580元/月×60%×13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5800元(3580元/月×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71600元(3580元/月×20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9000元(1500元/月×6個月)、鑒定費280元。因屬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競合,勞動者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也可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的工傷保險給付。劉某在交通事故中已經獲得責任方給付的殘疾賠償金126144元和誤工費12000元,馬鞍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認為該兩項賠償超過了劉某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未能支持劉某的上述三項請求,庭審中,劉某對此無異議,予以確認,但某某酒店仍應向劉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5800元、鑒定費280元,共計36080元。二、關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及經濟賠償金。馬鞍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認為劉某的該項主張超過了仲裁時效,未予支持,一審庭審中,劉某對此無異議,依法予以確認。劉某要求某某酒店支付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三、關于補繳社會保險的訴請,該問題應由相關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不予處理。據此,原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如下判決:一、駁回原告馬鞍山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原告馬鞍山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劉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5800元、鑒定費280元,共計36080元。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馬鞍山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某酒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某某酒店不支付劉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鑒定費36080元。事實和理由是:劉某是因交通事故受傷,經人民法院判決由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劉某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已超過其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不應再獲得其他待遇。
劉某辯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鑒定費是工傷賠償項目,上訴人應當賠償。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對相對方一審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亦同一審。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圍繞雙方上訴請求范圍,綜合雙方抗辯意見,歸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原審對劉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鑒定費的認定,依據是否充分。
本院認為:勞動者因侵權行為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可以選擇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或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經辦部門主張工傷保險給付,勞動者在獲得其中一種賠償后,還可以就其與另一種賠償之間的差額、未獲賠償的賠償項目另行主張。劉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負傷,經馬鞍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鑒定費是工傷保險支付范圍,且不是侵權損害賠償范圍,因某某酒店沒有為劉某辦理工傷保險,應由某某酒店負擔。故原審確定某某酒店支付劉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5800元、鑒定費280元,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某酒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訴訟費10元,由馬鞍山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雍自濤
審判員 范秀媛
審判員 趙慶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 倪清怡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