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開平市某某局、開平市某某中學教育行政管理糾紛二審行政裁定書
發表于:2015-05-29閱讀量:(2143)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4)江中法立行終字第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某,男,漢族,出生年月:****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梁桃波,廣東三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楊智,廣東三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開平市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譚某某,該局局長。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開平市某某中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該校校長。
上訴人黃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開平市某某局、原審第三人開平市某某中學某某行政管理糾紛一案,不服開平市人民法院(2013)江開法行初字第26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黃某某于1986年開始擔任教師。自1996年9月左右入職開平市某某中學擔任教師工作,職稱是高級教師。黃某某在開平市某某中學任職期間,雙方一直簽有勞動合同,最后一次于2012年9月1日簽訂,合同期限為三年(自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根據開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于2003年12月16日所作出的開編字(2003)135號《關于批復開平市某某中學“八定”方案的通知》,開平市某某中學為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直屬開平市某某局管理。
2012年5月29日開平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回復開平市某某局開計育函(2012)28號《關于某某中學黃某某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復函》界定:黃某某、吳某某生育第一個女孩,屬非婚生育,后私自將小孩“過繼”,又在隱瞞非婚生育的情況下生育第二個小孩,該行為明顯違反了《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屬于超計劃生育行為。2012年11月29日開平市某某局根據該復函內容作出開教(2012)31號《關于給予黃某某行政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以黃某某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由,給予黃某某行政開除公職的處分。黃某某對該處分決定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二)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開平市某某中學為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直屬開平市某某局管理。因此,開平市某某局作為開平市某某中學的主管部門,依法享有對黃某某作出開除處分的法定職權。其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黃某某對開平市某某局作出的開教(2012)31號《關于給予黃某某行政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不服,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如對復核結果不服,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根據上述規定,黃某某對開平市某某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應當是申請復核或申訴。開平市某某局所作出的開教(2012)31號《關于給予黃某某行政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屬于事業單位的內部人事關系處分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律規定的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駁回黃某某的起訴。
上訴人黃某某上訴稱:1、開平市某某局屬于行政機關,其對黃某某作出的開除公職的決定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該決定明顯屬于越權,嚴重侵犯了屬下單位的行政管理權及黃某某的勞動權、財產權等,故開平市某某局對黃某某作出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決定屬于行政訴訟法律規定的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2、本案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法院不予受理的訴訟。
3、一審法院適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是錯誤的。開平市某某局作出開除公職處分決定時,所作出的處分并沒有依據該《規定》,黃某某也沒有作出屬于該《規定》可處分的行為。
4、開平市某某局不具備解除屬下單位員工勞動關系的法定職權,根據《廣東省市縣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粵辦發(2001)6號)和《開平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文件精神,開平市某某局的主要職責如下:(1)貫徹執行國家某某方針、政策和法規,加強對學校的指導和檢查監督:起草地方性的某某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2)編制全市基礎某某事業發展規劃,具體制定某某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3)負責某某督導與評估,檢查學校執行國家規定和教學大綱計劃完成情況。指導辦學體制和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4)指導分管范圍的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智育、體育、衛生、美育、國防某某、勤工儉學、教學儀器設備和電化某某工作。(5)組織和指導對分管范圍的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某某科研、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等工作。(6)規劃和管理某某行政干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加強校長和教師隊伍建設。(7)負責市直中小學的基建投資、事業費預算分配和決策的審核。(8)協調有關部門搞好全市的成人某某、社會力量辦學和民辦學校的審批管理。(9)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某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對于本案的性質,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另案中已有明確的答復,具體詳見黃某某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13《筆錄》。
三、黃某某與開平市某某中學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該勞動關系應受到我國《勞動法》的保護,另外,《勞動法》屬于上位法,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在審核開平市某某局對黃某某所作出的開除公職的處分決定是否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時,應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行政法律法規來認定,而開平市某某局作出上述處分適用法律不當,恰恰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屬于可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故原審法院代開平市某某局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而裁定駁回黃某某的起訴,是屬于人民法院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范疇,是錯誤的,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并作出公正的二審判決。
被上訴人開平市某某局、開平市某某中學未作答辯。
本院二審確認原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
另查明:開平市某某局作出的開教(2012)31號《關于給予黃某某行政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是根據《中共廣東省紀委、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粵紀發(1998)19號)第六條的規定,決定給予黃某某行政開除公職的處分。
本院審查認為:黃某某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開平市某某局作出的開教(2012)31號《關于給予黃某某行政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本案屬于某某行政管理糾紛。開平市某某局屬于行政機關,黃某某是開平市某某中學聘任的教師而非開平市某某局的工作人員,屬于開平市某某局管理的行政相對人;開平市某某局對黃某某作出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決定,屬于行政機關對外實施的針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所規定的內部行政行為;開平市某某局的行政決定對黃某某的勞動權產生實際影響,黃某某對開平市某某局的行政決定不服而提起訴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受案范圍,黃某某的起訴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法定起訴條件,法院應該受理并依法進行審理。
在開平市某某局僅適用《中共廣東省紀委、廣東省監察廳關于共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作出涉案處分決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超越行政機關具體適用法律范圍,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認為黃某某對開平市某某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僅為申請復核或申訴,沒有提起行政訴訟的訴權,屬于審查范圍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黃某某上訴主張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采納;至于開平市某某局的行政決定是否越權、是否適當,屬于后續審理、裁判的范圍,在立案審查階段不予調整。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裁定駁回黃某某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黃某某上訴主張由原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有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開平市人民法院(2013)江開法行初字第26號行政裁定;
二、指令開平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梁平惠
審判員 陳漢錫
審判員 吳健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鄧少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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