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02閱讀量:(2083)
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汕陽法刑一初字第202號
公訴機關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司機,住四川省巴中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汕頭市潮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洪樹涌,系廣東法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汕潮陽檢訴刑訴字(2014)3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春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洪樹涌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4日清晨5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駕駛粵DUJ338號小轎車途經潮陽區某某路某某區路口時,輾壓到倒在路面的被害人林某,并駕車逃離現場。后被害人林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羅某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林某無責任。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宣讀出示了證人肖某某、沈某某、余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受案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告人機動車駕駛證,粵DUJ338號牌車輛洗車卡,肇事車輛保險單,被害人的病歷及死亡醫學證明書,扣押清單,抓獲經過及辦案說明,現場、肇事車輛相片和戶籍證明等證據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駕駛機動車上路,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引發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
其辯護人提出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交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遺漏了對事故責任劃分起決定作用的關鍵事實,對本案事故責任的劃分是錯誤的,不能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據;本案只有被告人原有的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屬于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吿人有罪;被告人主動到潮陽交通警察大隊接受調查,如果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那么被告人羅某某有自首情節;被告人的家屬已經賠償了被告人家屬4萬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綜上,要求宣告被告人羅某某無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4日清晨5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駕駛粵DUJ338號小轎車途經潮陽區某某路某某區路口時,輾壓到倒在路面的被害人林某,隨后駕車逃離現場。被害人林某受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羅某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林某無責任。
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與被害人林某的家屬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由羅某某一方的親屬袁桂瓊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林某的家屬肖某某、肖某某一方40000元(已履行),被害人林某的家屬對被告人羅某某表示諒解,請求不要再追究羅某某的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沈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2月4日5時30分左右,他駕駛一輛粵DRH315號小車從潮陽區某某區路口出來,當時他看見有3個男子駕乘1輛男莊二輪摩托車撞倒1名步行的老婦女,撞后該老婦女倒在地上(路中間),肇事二輪摩托車沒有倒地,也沒有停車,而是往豪門路口方向一邊的人行道左轉彎逃走。他駕小車追趕,看見肇事摩托車的號牌為粵DKY635,然后就報警。然后他回到事故現場,看見上述倒地的老婦女倒在地上的位置發生變化,位置移動了大概1米多。因他已報警,便駕駛離開現場。
2、證人余某某的證言,證明粵DUJ338號小轎車在其某某汽車美容店有辦1張洗車卡。2014年2月5日,該小轎車到他的洗車店洗過1次,洗車卡背面有記錄。他的洗車店在洗車時,4個輪胎及底盤都有沖洗。
3、證人肖某某的證言,證明被害人林某是她的母親。2014年2月4日5時30分左右,其母林某步行在某某區路口被車輛撞到,造成其母林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肇事車輛被逃逸。
4、被告人羅某某原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明2014年2月4日5時許,他駕駛粵DUJ338號小轎車從潮陽區某某街道某某明珠酒店對面1出租屋往潮陽區某某區某某水療中心接1個客人,途經潮陽區某某路某某區路口時,感覺到其駕駛的車輛壓到一堆東西。他當時沒有停車,車子往前行駛了4、5米的距離,他再掉頭回到某某區路口,左轉彎進入該路口去某某水療中心接1個客人后再往某某區路口出來,看到有1人躺在某某區路口的路面上,那個人不會動。他當時心里掙扎了一下,認為剛才經過時壓到1個死人(躺在路面上),此事與他無關,以為壓到死人沒事,就駕車離開現場。發生交通事故后他駕駛的車輛洗過1次。
5、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及辦案說明材料,證明2014年2月4日5時30分左右,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交警大隊接“110”報警臺轉沈先生報稱其看到1名老人在棉城附近某某酒店被1輛摩托車撞到,現摩托車車主逃逸。經查,2014年2月4日5時30分左右,行人林某行至潮陽區某某街道某某區路口與一輛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摩托車逃逸。傷者林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交警大隊偵查中隊通過排查、研究,發現粵DUJ338小轎車存在重大作案嫌疑。經工作,通過電話聯系到粵DUJ338小轎車司機羅某某后,2014年2月11日,肇事司機羅某某到潮陽交警偵查中隊接受調查,并對其在途經某某路某某區路口時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離現場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6、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證明道路走向:東西走向。道路行政等級:城區。現場肇事車輛逃逸。受傷1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現場照片,證明現場傷者的情況及被告人對交通事故現場、肇事車輛等作指認的情況。
7、潮陽交警大隊事故處理股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及被告人羅某某的機動車行駛證,證明粵DUJ338號小轎車的所有人系袁桂瓊。駕駛人羅某某的駕駛證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8日。
8、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潮公交認字(2014)第AF00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羅某某駕駛小轎車上路行駛,行經光線較暗的路口時,沒有觀察路面情況,未能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且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搶救傷者及報警,而是駕車逃離現場,后將肇事粵DUJ338號小轎車清洗,毀滅證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過錯;現沒有證據證明林某的行為與本事故的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羅某某的違法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羅某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林某無責任。
9、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汕潮陽公(司)鑒(尸)字(2014)0203號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證明死者林某有明確交通事故史,其頭面部及四肢多次骨折,均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形成,結合辦案人員調查材料及醫院死亡證明綜合分析,死亡林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致循環衰竭死亡。
10、被害人病歷及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證明林某(無名氏)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2014年2月4日死亡。
11、扣押清單,證明扣押羅某某的駕駛證1本及粵DUJ338號小轎車1輛、行駛證1本。
12、某某汽車美容店優惠卡(洗車卡)1張。證明在DUJ338號小轎車內找到的該洗車卡的背面記載338車在2014年2月5日有洗車的記錄。
1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明DUJ338號小轎車強制保險的期間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
14、和解協議、諒解書、收條,證明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與被害人林某的家屬于2014年10月11日達成和解協議,由羅某某、袁桂瓊一方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林某的家屬肖某某、肖某某一方40000元(已履行),被害人林某的家屬對被告人羅某某表示諒解,請求不要再追究羅某某的刑事責任。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身份證,證明被告人羅某某于1972年1月1日出生。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質證核實,且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作為定案的根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駕駛機動車上路,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引發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除提出被告人羅某某有自首情節;被告人的家屬已經賠償了被告人家屬4萬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根據可予采納外,其余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理由是本案雖有可能發生過二次交通事故,但作為本案的被害人林某本身無過錯、無責任,故本案的肇事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認定被告人羅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證據不僅有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還有證人證言及現場勘驗檢查等其他相關證據予以印證,可予認定。鑒于被告人羅某某主動到潮陽交通警察大隊接受調查,有自首情節,且被告人的家屬已經賠償了被告人家屬4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有悔罪表現,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對被告人羅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姚慶忠
審 判 員 鐘澤珍
人民陪審員 鄭友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藍錦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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