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辦公室戀情是否可以成為被開除的理由
發表于:2015-06-10閱讀量:(3043)
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結婚,是一些企業由來已久的做法,主要原因在于辦公室戀情有可能危害當事人的工作效率,嚴重的會有泄露公司機密的隱患。用人單位的這種擔心并非沒有道理,但是這種規定是不合法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這表明,公民有權自主決定其婚姻狀況,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都不能強制干涉。用人單位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結婚,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這條規章制度是無效的。既然用人單位制定的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結婚的規章制度無效,那么其當然不能以員工違反該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那么,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呢? ☆ €• ☆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不得違背我國基本的道德要求。公司通過頒發“戀愛令”擅自限制企業員工之間的戀愛,以開除為要挾,迫使員工放棄自己的婚戀自由,不僅顯失公平,也違反了我國法律關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規定,因此是無效的。公司禁止辦公室戀情的規章制度已經觸及到員工的私人空間,若以此開除員工,實則是侵犯了人權的一種表現,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反映,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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