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位某某與張某某、朱某某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
發表于:2015-07-17閱讀量:(1922)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4)紅法執字第751-1號
申請執行人位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喜強,河南宇華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張某某。
被執行人朱某某。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4)紅民一初字第495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張某某、朱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但被執行人張某某、朱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依申請執行人位某某的申請作出(2014)紅民一初字第495號民事裁定,將被執行人張某某、朱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市場門面房B-25樓1-3層041號(房產證號:07**77)、042號(房產證號:07**10)兩套房屋查封,現查封期限已到,申請執行人位某某申請繼續查封該兩套房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繼續查封被執行人張某某、朱某某所有的位于新鄉市某某路169號某某大市場門面房B-25樓1-3層041號(房產證號:07**77)、042號(房產證號:07**10)房屋。在查封期限內,被執行人張某某、朱某某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被查封的財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有妨礙執行的其他行為。
二、查封期限為三年。
需要續行查封的,申請執行人位某某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五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被執行人張某某、朱某某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付朝暉
審判員 武軍霞
審判員 肖培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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